注册 | 登录 一网搜

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德惠市农村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的指导意见

德府发〔2020〕15号

时间: 2020-06-28 08:57来源: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德惠,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根据《吉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吉办发〔2018〕16号)、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159号)及《长春市农村环境治理条例》精神,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

  遵循政府主导、村民主体,专款专用,村收、乡管、村用,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

  二、垃圾处理费筹集

  1.镇区及工业园区垃圾处理费:执行《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德府发〔2006〕9号)和《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德府发〔2020〕14号)文件。

  2.村屯垃圾处理费(保洁员的管理费、保洁费):参照周边县市村规民约,建议每人每年收取18元(以各村村规民约通过的额度为准)。收缴的人员范围为常住人口及暂住人口,户在人不在的不予收取。

  3.各村可提取部分村集体收益,用于本指导意见第五条第6款(农村垃圾治理社会化服务范围之外)所列事项。

  三、有关罚则

  1.执行《长春市农村环境治理条例》,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街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环境治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不作为、乱作为的,将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步骤

  1.各乡(镇)、街召开会议,学习领会本指导意见,安排部署本地工作;

  2.各乡(镇)、街指导各村,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本村的村规民约;

  3.乡(镇)、街指导各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各村村规民约;

  4.村规民约通过之后,各乡(镇)、街即可组织农村垃圾处理费的收缴与筹集。2020年只收取下半年的垃圾处理费。

  五、几点要求

  1.各乡(镇)、街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村民的教育引导,确保村规民约能够顺利通过。

  2.各乡(镇)、街要建立农村垃圾处理费专户(设在财政所及经管站),农村垃圾处理费及农村环境治理的罚款,一律进入上述2个专户管理使用,确保农村垃圾处理费和罚款专款专用。

  3.村屯垃圾处理费以村为单位,由各村收取,包括各村提取的村集体收益一并进入各乡(镇)、街经管站专户管理,用于本村环境治理,不得全乡统筹使用。由市农业农村局提供所需票据,并负责资金监管。

  4.镇区及工业园区垃圾处理费由各乡(镇)、街收取。依据《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德府发〔2006〕9号)和《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德府发〔2020〕14号)文件标准,镇区居民与暂住人口垃圾处理费,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民企、特种行业、个体工商户、建筑企业、市场、商场、早夜市、露天摊床、摊点、各种营运车辆所交的垃圾处理费,上缴市财政局,经各乡(镇)、街请拨至财政所专户后应用于镇区及工业园区的环境治理,不得全乡统筹使用。由市财政局提供所需票据,并负责资金监管。

  5.农村环境治理的罚款,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足额缴至市财政局,经各乡(镇)、街请拨至财政所专户后,用于全乡环境治理,可全乡统筹使用。由市财政局提供所需票据,并负责资金监管。

  6.农村垃圾处理费及罚款可用于下列支出:

  (1)农村绿化美化;

  (2)建筑垃圾处理;

  (3)秸秆、藤蔓处理;

  (4)公路两侧杂草、树叶处理;

  (5)畜禽粪便处理;

  (6)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7)农村柴草垛治理;

  (8)农村清雪工作。

  上述收支情况,应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接受社会监督。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0日

 

  《德惠市农村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指导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