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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农村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监督评价] 时间: 2020-07-08 16:04 来源:德惠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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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德惠,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扩大农村垃圾处理服务覆盖面和渗透率,推进我市农村垃圾处理体系建设,按照《长春市农村环境治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此指导意见。

  二、重大意义

  农村垃圾治理是实现美丽乡村新格局的重要举措。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可以更好地维护我市垃圾处理体系的持续稳定运行。收费是促进农村环境治理群众参与的重要手段,通过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探索适合我市农村环境治理综合发展的服务方式,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垃圾处理服务体系,推进我市农村环境治理获得较大发展。

  三、制定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159号)。

  (二)《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

  (三)《长春市农村环境治理条例》。

  四、主要内容

  1.工作原则。政府主导、村民主体,专款专用,村收、乡管、村用以及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

  2. 制定农村垃圾处理费筹集制度。结合我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总体部署及我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的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垃圾处理费筹集制度。一是镇区及工业园区垃圾处理费:执行德府发〔2006〕9号和德府发〔2020〕14号文件。二是村屯垃圾处理费(保洁员的管理、保洁费):每人每年18元。收缴的人员范围为常住人口及暂住人口,户在人不在的不予收取。三是各村可提取部分村集体收益用于农村垃圾处理,用于本指导意见第五条第6款(农村垃圾治理社会化服务范围之外)所列事项。

  3.制定相关罚则。依据《长春市农村环境治理条例》第七章相关条款,制定我市农村垃圾治理相关罚则。各乡(镇)、街及有关部门可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开展综合执法、严格执法。(具体罚款事项及金额见指导意见有关罚则)

  4.具体实施步骤。出台《德惠市农村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指导意见》;各乡(镇)、街开会学习指导意见并部署相关工作;各乡(镇)、街依据指导意见制定本村村规民约;各乡(镇)、街指导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通过后各乡(镇)、街即可组织收缴与筹集垃圾处理费。

  5.依据我市农村垃圾处理费的收缴与筹集工作部署特提出工作要求。各乡(镇)、街要加大教育引导力度;建立农村垃圾处理费专户,确保农村垃圾处理费和罚款专款专用;村屯垃圾处理费各村收取,进入乡(镇)、街经管站专户管理,用于本村的环境治理;镇区及工业园区垃圾处理费由乡(镇)、街收取;事涉农村环境治理的罚款,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全乡环境治理;农村垃圾处理费及罚款可以用于农村绿化美化、建筑垃圾处理、畜禽粪便处理等乡村环境治理工作。

  我市收缴的农村垃圾处理费及罚款会做到专款专用,其收取和使用情况会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接受大众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市政府文件链接: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德惠市农村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