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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监督评价] 时间: 2021-07-26 08:59 来源:德惠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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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耕地质量,实现耕地表土资源的有效再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黑土地保护实施条例》、《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自然资规 〔2019〕3号)要求,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出台了《德惠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工作实施方案》。

  二、重大意义

  为了落实我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落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强化土地资源管理和利用,保护稀有的黑土地资源、提高耕地质量,以“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为指导方针,按照“谁占用、谁剥离”的原则,严格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的法律义务,遵循合法合规、因地制宜、应剥尽剥、合理利用。切实保护和利用好我市土地资源,不断提升新增耕地质量,进一步完善耕地“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长效机制。

  三、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吉林省黑土地保护实施条例》

  (三)《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

  (四)《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自然资规 〔2019〕3号)

  四、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全面改变以往建设项目在占用耕地时浪费耕作层土壤资源的观念和做法,把有效保护和利用耕地表土资源作为建设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实施过程中,综合考虑经济、技术、行政以及耕作层土壤供需关系等因素,科学规划,统筹谋划,努力实现耕作层土壤剥离与使用紧密衔接、同步实施。

  (一)剥离范围

  以下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占用优质耕地或集中连片耕地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占用耕地的;根据《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划定的黑土地边界内的耕地;按照相关规定需要进行表土剥离的其他耕地;时占用耕地的(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耕地的除外);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的,在耕地耕作层已破坏无法利用的情况下,依法查处后可不进行表土剥离;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的前提下,建设占用耕地进行自然利用的,可不纳入剥离范围。

  (二)剥离主体

  单独选址项目和临时占用耕地的,由用地单位负责剥离耕作层表土;城市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由具体用地单位负责剥离耕作层表土。

  (三)剥离工作要求

  一是方案编制。城市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表土剥离实施方案,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的,由用地单位编制表土剥离实施方案,临时用地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实施方案可和土地复垦方案一并编制。

  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编制依据、土壤调查评价、表土剥离、表土存储保育、表土运输、剥离表土验收、投资估算、实施计划、保障措施、附件材料等,表土剥离方案经论证和批准同意后实施。

  二是土壤剥离。建设占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已制定的剥离实施方案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确保各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三是监管主体。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用地单位具体实施,对实施过程(前、中、后)留取剥离照片、影像等相关资料。

  四是土壤存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科学合理设置若干个耕作层土壤存放点,并向社会公布。设置的存放点尽量选择裸土地、空闲地等未利用地。实施单位负责将剥离的耕作层土壤运送到存放地点或指定区域。存放耕作层土壤时,要尽量与覆土区接近或便于取送。鼓励和支持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利用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短期内暂不使用的耕作层土壤,在堆放时表层应覆盖编制物等,防止出现土壤风化、水土流失和安全隐患。

  五是剥离项目验收。耕作层表土剥离验收。由用地单位向属地乡(镇)政府申请初验,属地政府向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验收意见作为土地供应、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要件资料。未通过验收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以及规划和施工许可。各类临时占用耕地破坏耕作层的用地需提供耕作层剥离的验收意见,方能办理审批手续,到期后由各乡镇政府督促土地使用人进行复耕。耕作层利用的验收参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新增耕地验收标准。

  六是耕作层表土剥离土壤使用。剥离后表土应主要用于新开垦耕地、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工矿废弃地复垦、中低产田改造、被污染耕地治理、城市村镇绿化、生态用土等。如需剥离表土的地块位置偏远,不适合统一汇集、存放的,为降低用地单位的运输成本,可用于周边地块的耕地耕作层改良。

  按照“谁占用、谁剥离”的原则,用地单位组织实施的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归用地单位所有。政府组织实施的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归政府所有,以弥补政府承担剥离工程时的剥离、储运等成本部分。进一步探索建立剥离表土信息平台,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剥离成本。

相关文件链接: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