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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监督评价] 时间: 2019-10-17 08:46 来源:德惠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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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2016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行了顶层设计。2017年12月11日,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部署在全省全面开展这项改革。按照省委副书记高广滨2017年12月18日在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培训会议上的动员部署要求,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稳步、扎实、有序推进,根据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产权制度改革已进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阶段,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出台了《德惠市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

  二、重大意义

  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前提条件,是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归属和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拓宽农民财产权实现渠道,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对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

  (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7〕37号)。

  (三)《吉林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吉办发〔2018〕47号)

  (四)《关于做好2019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省试点工作的通知》(吉农产权〔2019〕1号)

  四、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成员身份认定标准和时点、成员身份认定的基本条件、保留成员身份的条件、丧失成员身份的条件、成员身份确认的工作程序等。

  (一)遵循原则:本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二)确认标准和时点:《指导意见》分四条明确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标准,并确定了我市成员身份确认的时间节点为2018年7月1日零时。

  (三)认定的基本条件:《指导意见》分九条明确阐述了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具备的条件;分四条明确了特殊身份情形的处理方法。

  (四)保留成员身份的条件:《指导意见》分五条明确阐述了可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条件。

  (五)丧失成员身份的条件:《指导意见》分七条明确阐述了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条件。

  (六)确认成员身份的工作程序:《指导意见》明确了确认工作程序:一是宣传动员,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晓政策,积极主动参与;二是成立工作组织,以村组为单位成立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成员由4-6人组成,在村级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三是民主决策,结合本村组实际情况,民主讨论形成成员确认的具体办法初稿,经乡(镇)、街批复后形成最终确认办法,报市、乡备案。四是调查摸底,依据公安部门的户籍信息和二轮土地承包信息开展调查摸底,摸清人员结构;五是结果公示,根据确认办法确定符合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六是资料归档,将确认过程形成的资料整理成册,归档保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七)成员身份确认的其他规定:《指导意见》分三条明确了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指导意见未规定其他情形的确认办法。

文件: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