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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解读

[监督评价] 时间: 2015-11-12 11:02 来源:德惠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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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三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刻制公章准许证明 “五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

 

什么是“五证合一”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质监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社保部门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公安部门核发刻制公章准许证明,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市场监督)部门核发一个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作为企业唯一合法身份证明。质监、国地税、社保、公安部门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和刻制公章准许证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照一码”后,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实现数据交换、档案互认。

从2015年10月1日起,企业办理设立登记申请时,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向企业颁发“一照一码 ”“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企业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的,也将按照 “五证合一”流程办理。

什么是“一照一码”

“一照”:即营业执照。

“一码”:即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18位,分为5部分,分别是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代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

从2015年10月1日起,企业办理设立登记申请时,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向企业颁发“一照一码 ”“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三证合一”和“五证合一”区别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要求,根据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精神,从十月一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实行更多证照合一的,只要与本意见的原则和要求相一致,都可以先行先试。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予以认可和应用。”因此,吉林省政府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在“三证合一”改革基础上,实行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社保、公安部门的“五证合一”制度。

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后企业办理登记与原来有什么不同?

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与过去最明显的不同就是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社保、公安部门部门做到“一窗受理、一套材料、一表申请、一照一码、一网共享”。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不用再到其他四个部门办理登记。其次是登记表格发生了变化,在《公司登记(备案) 申请书》中增加了质监、国税、地税、社保、公安部门部门涉及的相关信息,其中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和社保登记号仅限变更或换照企业填写,新设立企业无需填写;“生产经营地”是税务部门要求填写的内容;“隶属关系”、“主管部门”及“从业人数”是社保部门要求填写的项目,“隶属关系”、“主管部门”限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填写;“刻制公章”信息是公安部门要求填写的内容。此外根据税务部门要求,还增加了一项新的表格——《财务负责人信息》。但是,当这些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需要到各相关部门办理变更。另外提交材料发生了变化,当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必须提交税务部门的《清税通知》。但过渡期内未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企业登记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最后,企业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发生了变化,营业执照由过去企业合法开业证明,变成了企业唯一的合法身份证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予以认可和应用。

“五证合一”登记的适用范围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适用于吉林省内各类企业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备案)及注销登记。

改革后对新旧版营业执照换领规定了过渡期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将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作为“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原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刻制公章准许证明继续有效。2015年前已登记企业,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换领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换领“一照一码”不收取费用,原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自换领之日起停止使用。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给企业办理登记带来极大便利

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就是要按照材料简化、程序简便、办理高效的要求,进一步整合行政资源,提升行政效能,减轻企业负担,申请人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收取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对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审核通过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向企业发放“一照一码”,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无需再向其他部门重复填报申请表格,不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企业只需要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一次登记,就等于过去在五个部门办理了登记。

对于领取“一照一码”的企业只需公示年度报告

对于领取“一照一码”的企业,不再实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制度、税务登记证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企业应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逾期未年报的企业,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2015年10月1日实行”五证合一“以后,如何办理企业各类登记?

对于2015年10月1日后申请设立登记的企业,要填写“五证合一”登记申请表格,连同其它设立登记申请材料提交至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窗口。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人员收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人员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将相关信息录入工商登记业务系统,向企业发放“一照一码”和“五证合一”登记提示单。该企业登记信息自动推送至“五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审查未通过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人员作出驳回设立登记的决定,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或内容。

对于2015年10月1日前已经设立的企业,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办理变更登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和“五证合一”登记提示单,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对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和“五证合一”登记提示单,收缴其相关证照。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的,还应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情况说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遗失的企业,要登报声明遗失的证件作废并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情况说明。

2015年10月1日以后,企业登记事项没有发生变化的,虽然也可以申领“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但是由于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行初期,办理人员较多,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建议登记事项没有发生变化的企业最好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再办理。

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以后,还应该到其它部门办理什么手续?

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属地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咨询、办理纳税申报及发票领购等事宜。

企业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保局办理单位参保相关事宜。

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5个工作日内,到属地合法的公章刻制企业刻制印章,刻制公章可根据企业需要选择需要刻制的公章。逾期未刻制的,须到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