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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惠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加大土地市场宏观调控力度,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惠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全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全面工作。财政局、住建局、审计局、行政执法局、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等相关部门配合。
   第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筹措上可采取以下办法解决。
   (一)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和拆迁等资金列支一部分;
   (二)采取银行贷款、争取投资公司资金和国家建设基金解决一部分。以上三种融资渠道,应首选利用现有净地,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银行进行抵押贷款这一方式来获取土地收购储备资金;
   (三)采取毛地招商、净地出让的办法引进社会资金进行投资。在毛地招商上,采取竞争谈判的方式确定投资主体。在竞争谈判前,先由市竞争谈判领导小组确定投资宗地的政府纯收益,然后由市政府发布竞争公告,政府收益出资最高者确定为最后投资单位或投资人。投资单位或投资人确定后要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投资协议。
   (四)投资协议签订后,按照市政府土地征收意向,投资人要一次性将房屋征收资金转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一次性将房屋征收资金转入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房屋征收资金的确定可采取一宗地一议的办法进行,并将其纳入投资协议中。同时,在协议中应明确投资单位或投资人必须参与土地出让竞买。
   (五)在土地出让竞买过程中,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单位或投资人,市政府不予支付利息,并预缴政府土地纯收益的20%作为开工建设保证金。
   (六)在一年内开工建设的,保证金予以退回。一年后不能开工建设或造成土地闲置的,政府将该保证金作为土地闲置费不予返还。经过两年仍未能开工建设的,政府将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因政府建设规划调整等原因而造成无法开工建设的,土地出让合同终止,退回其投资,并由政府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七)对参加竞买却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单位或投资人,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浮动情况,按10%左右(年)利率支付利息。
   (八)对不履行协议未参加竞买的投资单位,待土地出让后归还其资金,最高时限为5年,不予支付利息,并自行承担亏损风险。
   第四条 对筹措(对政府列支、采取借贷方式)的资金纳入收购储备中心财务专户。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市财政、审计部门参与征收全过程。
   第五条 土地征收工作完毕后,市收购储备中心将相关资料转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进入房屋拆迁程序。
   第六条 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负责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拆迁变为净地),征收完毕后给市收购储备中心回函。
   第七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将净地纳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库,计算出土地综合成本,形成出让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底价审查委员会审理,报市政府底价审查领导小组通过后,由市土地交易中心按法定程序,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八条 农村小城镇开发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九条 棚户区改造的土地出让,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供地。开发企业按照出让合同约定金额缴纳土地成交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实施项目改造。市财政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扣除应提取的各项基金后,按合同约定其余的本级财政收取的土地纯收益返还给实施建设单位,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和廉租房的土地出让,由市政府按照年初供地计划,确定保障性住房和廉租房建设区域的范围,单独规划,市政府出台相关文件作为划拨方式供地的依据,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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