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行政机关:德惠市卫生健康局
受委托单位:德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职责,经研究决定,现依法将部分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德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行使。
一、委托行政执法范围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负责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日常监督等工作。
(一)依法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罚意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与执行。
(二)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方面监督检查和消毒产品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监督,并查处违法行为。
(三)依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监督执法,并查处违法行为。
(四)公共卫生监督执法。依法对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托育机构、幼儿园等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依法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
(五)医疗监督执法。依法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等有关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六)承担卫生健康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业务培训等工作。组织开展国家“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并查出违法行为。
(七)承担卫生健康领域投诉、举报违法违规案件的受理、调查、处理和回复工作。
(八)按时完成委托机关、有关部门和上级部门交办转办的其他工作。
二、委托机关权力和责任
(一)委托机关有权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二)委托机关支持、指导受委托单位独立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协助受委托单位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三)委托机关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职责的调整,对委托执法事项范围做出改变或收回委托。
三、受委托单位权力和责任
(一)受委托单位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根据要求及时报送行政执法情况。
(二)受委托单位应当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三)配合委托机关做好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工作。
(四)受委托单位超出行政执法委托权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时间期限为一年,自2026年3月1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止。本委托书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各一份。
初审:陈继国 复审:王文涛 终审: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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