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3年10月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德卫医罚〔2023〕60号)〕,并于2023年10月18日以公告方式送达。经复核,本案存在程序不规范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现决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卫医罚〔2023〕60号),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德惠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