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长春市2019年脱贫攻坚工作要点》(长脱贫组【2019】2号)、《2019年建设幸福长春行动计划》(长发【2019】5号)的通知精神,根据长春市教育局《2019年长春市教育脱贫攻坚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和《2019年建设幸福长春行动计划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要求,为确保教育扶贫学生资助工作有效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严格落实2019年脱贫攻坚教育扶贫学生资助和2019年建设幸福长春行动计划学生资助政策,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进一步完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幼儿)资助体系,确保完成教育脱贫攻坚和幸福长春行动计划资助任务,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贫困而未读或辍学。
二、 补贴对象、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资助对象、标准
1、就读于学前、义务教育、高中、大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分别按照每生每年1500元、2000元、4000元、5000元、7200元给予资助。
2、就读于学前、义务教育、高中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按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二)资金来源
由长春市财政在教育附加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长春市教育扶贫。
三、实施步骤
2019年教育扶贫学生资助工作从年初开始,年末结束。1月—3月:制定工作实施方案;4月—6月:宣传资助政策、下发宣传材料、进行阶段性检查;7月—9月:宣传走访、各学校汇总上报受助学生信息;10月—12月:审核受助学生资格、发放资助资金、填写《学生资助信息卡》、总结。
1.宣传工作
按照《2019年长春市教育脱贫攻坚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和《2019年建设幸福长春行动计划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学校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工作流程,利用开学典礼、开学第一课、学生班会、家长会、校内广播、微信群等渠道多种形式对学生资助政策进行宣传,要将方案、流程在学校显著位置张贴;要印发学生资助项目告知书,确保让家长和学生了解掌握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各学校要有计划地对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家庭进行政策宣传和走访,年度内走访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家庭不少于2次,广泛宣传资助政策。
2.资助对象确定
资助对象的确定以扶贫办和民政局(社会救助事业中心)审核通过数据为准。
(1)在德惠市就读的学生由学校进行统计,报本级资助中心,资助中心汇总后,报本级扶贫部门和民政部门审核确定。
(2) 在外地就读(各学段)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统计,并上报相关部门审核。
在外地就读(各学段)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要取得在读证明(学生就读学校从学籍管理系统导出学生信息明细表,盖章确认,并在证明中提供办公电话)。
(3)对具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低保贫困家庭双重身份的学生,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身份进行统计,不兼得。
3.公示
学校在资助对象确定后,应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仅限于学生姓名及班级,公示结束后,由不少于5名师生在公示单上签字。
4.汇总上报
各学校将学生信息汇总表于9月30日前上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通过后的各学段学生信息,于10月31日前汇总上报到长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资金发放
(1)资金拨付。由长春市教育局统一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
(2)资金发放。资助资金采取银行卡形式发放。学前教育阶段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资金存入贫困幼儿本人银行卡中。小学、初中、高中、中职阶段由学校将资助资金存入贫困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在外地就读(各学段)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资金存入贫困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资金发放后,学校组织统一填写《长春市学生资助信息卡》,一式两份,一份由学校保管,一份粘贴在学生家中显著位置。
6.资金管理
资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一律不得以实物或其它服务等形式发放,不得抵顶或扣减资助资金。
7.档案管理
各学校要将宣传资料、走访记录、《长春市学生资助信息卡》、公示单、受助学生信息汇总表、资助资金发放银行凭证、学生领取签字等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要重点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信息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对信息不全、材料不齐、资金没有发放等情况要详细记录备查。
8.检查与总结
教育局成立专项检查组,采用实地检查、电话核实、听取汇报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资助资金发放及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形成总结报告。
四、几点要求
1.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充分认识教育扶贫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认真做好宣传、统计工作,按要求上报,坚决杜绝漏报、误报等情况出现,此项工作为教育督导重点工作内容之一。建立贫困幼儿及学生的实名制信息管理档案,对受助人数,贫困资格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2.各学校要规范财务管理,资金发放及时到位,做到万无一失。杜绝虚报学生人数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资助资金的行为。妥善留存资助资金发放相关凭证以备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严格按要求协调本级民政部门和扶贫管理部门审核学生的受助资格,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加强学生受助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