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德惠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 2025-09-09 13:43来源:德惠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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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德惠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德惠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德惠市民政局

  2025年2月28日

  德惠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20〕46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及《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吉民发〔2021〕5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公民基本生活;

  (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优质高效,实事求是;

  (五)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第三条 低保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省、市、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四级协同、分级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低保工作,市、乡级经办机构开展低保服务。

  第五条 低保标准实行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公布当地低保标准,但不得低于省定最低指导标准。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六条 申请低保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地乡镇(街道)提交书面申请。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履行相关委托手续。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向市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级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生活困难家庭可能符合低保条件,但未申请的,应主动告知相关政策并协助办理。

  第七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不满十八周岁);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1年以上的人员(不包括独立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

  下列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一)现役义务兵、现役未婚军官(士官)、本市以外的未婚消防救援人员。

  (二)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监所内服刑和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四)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第八条 家庭成员户籍地不在一起的,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按下列情形办理:

  (一)家庭成员户籍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居住满一年的,申请人可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市级民政部门另行规定的除外。享受低保待遇后居住地变更的应立即停保。

  (二)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可由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其他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1年以上)作为申请人向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所有家庭成员户籍地在同一县(市、区)但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由主要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其他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情形,需满足上述情形后再提出申请。

  (三)侨民持永久居留证、港澳台人员持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超过1年(含1年)的家庭,可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申请书、土地确权证、诊断书、残疾证、房屋产权证、学生证等相关申请材料;

  (二)签署《申请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申请即授权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条 乡镇(街道)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通过政府服务平台查询和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第十一条 对已经受理的低保家庭申请,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街道)单独登记备案。

  第三章 综合评估

  第十二条 对持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规定条件,统筹考虑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健康状况)、刚性支出等因素后,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低保对象。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我市低保标准但低于2倍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规定条件,统筹考虑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健康状况)、刚性支出等因素后,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低保边缘家庭。

  第十三条 关于刚性支出认定。

  基本医疗刚性支出。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及门诊发生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人员不参与认定)。

  (二)基本教育刚性支出。提出申请时家庭成员中有就读国内公办全日制本科(不含中外合作办学)及以下公办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个人自负的学费、住宿费扣除获得政府、社会或学校资助后的实际支出(具体支出以学校出具的费用收据为准)。

  (三)基本照护刚性支出。家庭成员中有完全丧失自理能力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且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料的人员,基本照护支出分别按照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全护理和半护理标准进行扣减(自理能力认定需有资质机构认定)。

  (四)基本住房刚性支出。实际个人自付房租费用,高于我市公租房房租标准的,按我市公租房标准扣减;低于我市公租房房租标准的,按实际自付费用扣减。

  凡是支出扣减纳入保障的家庭,享受待遇时间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家庭收入指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不包括优待性收入、奖励性收入、保障性收入、特定用途性收入,以及市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

  家庭收入按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追溯期内家庭收入平均分摊到月计算。具体计算参照《德惠市申请救助家庭行业收入评估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低保家庭财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可支配资金,原则上人均不超过24个月(含24个月,扣除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当地城乡低保标准。

  (二)家庭成员名下无可正常使用的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代步车,重病患者用于透析等必要治疗且价值2万元以下代步车辆除外)、船舶等交通工具,工程机械和大中型农机具。

  (三)不拥有2处(含)以上可使用的房屋类不动产,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人均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除外。

  (四)市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财产条件。

  财产的价值,按照申请月上一个月末的价值确认。

  第十六条 因家庭成员长期失联、核查要件不全、家庭财产所属权不清、劳动能力或残疾等级无法鉴定、经核算困难家庭中的透析患者及肇事肇祸性精神病患者不符合“单人保障户”条件等情况,经本人(法定监护人)签署事实承诺书后,乡镇(街道)牵头召开由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主管领导、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包村干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本村居民代表(不少于7人)采取集体研究决定的方式认定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劳动能力等情况,由乡镇(街道)党委会议确定是否纳入保障,并在本村公示3天。

  第十七条 建立低保对象认定综合量化评估指标体系,根据家庭收入、财产、刚性支出和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健康状况)系数,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低保家庭、低保重点保障家庭。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成员,按“单人保障户”保障:

  (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医疗保障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四)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应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市级民政部门应在收到乡镇(街道)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乡镇(街道)结合信息核对结果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核查申请家庭实际经济状况,乡镇(街道)入户率要求达到100%。

  对没有争议的申请救助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有争议的需组织开展由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村(社区)两委成员、驻村干部、居民代表等人员参加的民主评议。

  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不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街道)应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应组织开展复查。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为姓名、家庭人口数、保障人口数,不得公示申请人身份证等其他个人隐私信息。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开展民主评议,在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重新提出初审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及时根据以上审核情况提出审核确认意见,确定低保金额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应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确认过程不评议、确认结果不公示。

  对近亲属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低保申请,乡镇(街道)应停止审核,逐一入户调查核实。

  第二十二条 市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的申请家庭,发放低保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第二十三条 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适当缩短审核确认时限;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未经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个人直接纳入低保范围。

  第五章 资金发放

  第二十五条 低保金发放实行差额救助、分档救助与定额救助相结合方式,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整户保障对象。对于整户符合条件的家庭必须按户施保,不可以选择性保障。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我市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低保金。设定补差额度最低标准,保障家庭月人均保障金低于50元的按50元发放。对低保家庭中重病、重残、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7周岁以下(含7周岁)未成年人,以及市级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建档立卡参照原标准),给予重点保障,重点保障人员按低保标准的10%增发低保金,不得重复增发。

  (二)“单人保障户”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通过“单人保障户”政策纳入低保范围的困难人员补助金,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的50%定额发放,且不享受增发补助和电价补贴政策。

  低保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通过代理金融机构,于每月25日前拨付到低保家庭的帐户。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低保金的存折或银行卡的,应与低保家庭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作出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决定,应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决定减发、停发低保金的,应告知低保对象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低保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刚性支出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按规定核实后,决定该家庭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

  纳入低保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要每年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由市民政部门定期核实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级民政部门应指导乡镇(街道)定期核查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变化情况,核查人员和低保对象应当分别对核查结果签字确认,乡镇(街道)根据复核情况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增发手续。核查期内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低保金额度。对重点保障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其他在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第三十条 整户保障的重度残疾人家庭、透析患者家庭及依靠器具维持生命的低保家庭,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低于2倍低保标准的,实行低保渐退,残疾人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24个月低保待遇,其他保障家庭可继续享受18个月低保待遇,渐退期内低保金逐年递减。

  第三十一条 申请或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对存在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或故意隐瞒、虚报家庭经济状况、家庭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在监狱或强戒所内服刑或强戒、劳动年龄内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不接受推荐工作、放弃自己合法应得收入和财产、参与违法犯罪行为、享受低保期间或申请前12个月购买商品房屋、拥有可租赁商业门面的店铺、注册公司(及公司法人、股东、出资人、成员)、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自费出国就医、低保审核部门与低保对象无法取得联系,在户籍地或居住地村(居)委员会公示7天后仍不主动联系管理审核部门的以及市级民政部门认定情形的,应当停止办理或终止救助。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对确认的低保家庭长期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姓名(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未成年人等需要保密的信息除外)、保障人数、保障金额等,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市、乡、村三级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均需主动报告,实行双向备案;县级民政部门建立档案,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设立台账,并列为动态管理重点核查对象。

  第三十四条 市级民政部门通过低收入人口监测平台,加强线下主动发现、线上信息共享,重点监测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符合条件的按照审核确认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第三十五条 低保档案实行乡镇(街道)建立和保管,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专柜(专室)存放,按户建档、分类管理、排列有序、统一规范。低保档案保管期限为低保待遇停止后满5年为止。

  乡镇(街道)应建立低保对象台账,记载低保对象在保和停保、低保金调增和调减等相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乡镇(街道)应及时将低保家庭基本信息及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信息录入和上传到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市级民政部门做好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对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市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公开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二)市级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督查、审计等,重点检查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拨付、发放、使用等方面工作情况。

  市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结果。

  第三十八条 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的,应依据相关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确认不清、上级部门反馈应缴而未追缴的社会救助资金或社会情节严重的,将问题线索移交至市纪检监察机关;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和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法律规定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违反社会诚信建设的,纳入失信惩戒机制,对其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予以取消低保资格,停止发放低保金,依法追缴冒领款物。

  (一)采取虚假、虚报、隐瞒、伪造、转移财产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

  (二)转借、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件的。

  (三)强行索要低保,或者应当退出低保而拒绝退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打骂、伤害经办人员,干扰经办服务机构正常工作的。

  (四)在享受低保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者家庭成员减少,不按规定及时告知经办服务机构的。

  第四十条 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的家庭成员对市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及审核确认程序按照本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德惠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本《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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