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 登录 一网搜

德惠市申请救助家庭收入评估计算办法(2022年版)

时间: 2023-03-31 19:00来源: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德惠市申请救助家庭收入评估计算办法(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德惠市民政局

德惠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5日

德惠市申请救助家庭收入评估计算办法

(2022年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低保管理工作,科学计算和准确掌握城乡贫困家庭收入状况,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定办法》、《吉林省农村贫困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及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持有本市户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民政部门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为低保对象。

  第二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1年以上的人员(不包括独立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现役义务兵,未婚士官、军官及本市以外消防救援人员。

  (二)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监所内在押或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四)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第三条  评估计算城乡居民家庭收入,以家庭为单位,采取简单易行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家庭收入指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不包括优待性收入、奖励性收入、保障性收入、特定用途性收入,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家庭收入按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追溯期内家庭收入平均分摊到月计算。

  第五条  城乡居民家庭成员收入的计算项目。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土地、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

  (三)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性收入;

  (四)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五)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利息;

  (六)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七)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

  (八)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九)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六条  家庭收入标准核算表(详见附表1)。

  第七条  城乡赡养费细化表(详见附表2)。

  第八条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主要项目。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义务兵家庭享受的优待金、津贴、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补助金、优待金、护理费、医疗补助金及其他临时救助金。

  (二)国家规定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

  (三)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金和临时性救助款物,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

  (四)廉租住房补贴、高龄老人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联发放的残疾人专项补贴、慰问款物。

  (五)申请低保家庭前及享受低保待遇期间,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不含商业保险)。

  (六)医疗救助补助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

  (七)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公(工)伤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八)人身损害赔偿金中基本生活费用以外部分,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

  (九)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居房和必要的搬迁费等实际支出部分。安居房和必要搬迁费的标准由本市人民政府确定。

  (十)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职工、因征用土地领取一次补偿安置费的农民,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或征用土地领取补偿安置费之日起,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九条  申请或享受低保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办理或终止救助: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赡(扶)、抚养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对其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核查和动态管理的。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经核实其家庭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1.存在自费安排子女择校、自费就读私立学校、自费(包括亲友资助)出国就医、探亲、旅游;

  2.申请低保待遇1年前或享受期间,兴建或购买非居住类房屋,购买商品房或购买超过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住房;

  3.拥有租赁商业门面、店铺、注册企业、公司的,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

  4.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使用机动车辆作为代步工具(残疾人功能代步车,重病患者用于透析、放化疗等必要治疗市场价值2万元以下代步车辆除外),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有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违法活动等违法行为的。

  (五)从事传播反党、反社会、反政治、煸动反政府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惩处释放后36个月内不得申请社会救助。

  (六)在监狱、强戒所内服刑或强戒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

  (八)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依法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九)被认定为特困救助供养人员。

  (十)人户分离对象,动态管理期内,管理审核机关与保障对象无法取得联系,在户籍地或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天后,保障对象仍不联系的。

  (十一)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可支配资金,人均超过24个月当地城乡低保标准。重病、重残及鳏寡孤独人员等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标准;

  (十二)违反国家疫情防控政策及不服从基层疫情防控工作安排的。

  (十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名下有工商营业执照的。

  (十四)其他经认定不予保障的人员及家庭。

  第十条  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及村组干部本人近亲属纳入低保需履行近亲属备案制度,并报市、乡镇街备案。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的计算标准将随着我市物价、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务工地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及农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变动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