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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办理指南

时间: 2023-03-31 18:54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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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资格条件:

  持有本市户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民政部门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为低保对象。

  2.如何申请?

  申请低保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地乡镇(街道)提交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履行相关委托手续。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申请书、土地确权证、诊断书、残疾证、房屋产权证、学生证等相关申请材料;

  (2)签署《申请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3)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4.受理审批:

  乡镇(街道)应收到受理低保申请后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市级民政部门应在收到乡镇(街道)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启动信息核对程序。乡镇(街道)结合信息核对结果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核查申请家庭实际经济状况,对没有争议的申请救助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有争议的需组织开展由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村(社区)两委成员、驻村干部、居民代表等人员参加的民主评议。

  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乡镇(街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及时根据以上审核情况提出审核确认意见,确定低保金额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告知申请人(代理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