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 登录 一网搜

德惠市申请救助家庭收入评估计算办法 (征求意见稿)

时间: 2019-07-29 11:26来源:德惠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

根据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农村农作物及我市物价涨幅趋势为了使我市社会救助工作能够公平、公正、公开。结合我市实际,修订德惠市申请救助家庭收入评估计算办法,现将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 系 人:韩晓硕

联系电话:0431-87387789。

 

 

德惠市民政局

2019年7月29日

 

                                                                                             

 

德惠市申请救助家庭收入评估计算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低保管理工作,科学计算和准确掌握城乡贫困家庭收入状况,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定办法》、《吉林省农村贫困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及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第三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包括:

(一)夫妻;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六)其他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四条  评估计算城乡居民家庭收入,以户为单位,采取简单易行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城镇家庭6个月,农村家庭12个月)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规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家庭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四个方面。

(一)家庭经营净收入。即居民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的经营收入,从事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的收入。

(二)工资性收入。即居民家庭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通过出卖劳动力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工资、薪金、离退休金、养老金、补偿金及各种保险金、退职生活费、工资性奖金等收入,务工、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务活动所得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即居民家庭成员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收入,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等收入,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及其他股息、红利和彩票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财产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即居民家庭成员无须付出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收入。包括亲友馈赠、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予费。

第六条  城乡居民家庭成员收入的计算项目。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土地、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

(三)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性收入;

(四)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五)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利息;

(六)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七)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

(八)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九)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七条  家庭收入标准核算(详见附表1)。

第八条  豁免标准核算(详见附表2

第九条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主要项目。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补助金、优待金、护理费、医疗补助金及其他临时救助金;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

(二)义务兵家庭享受的优待金、津贴、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三)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

(四)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公(工)伤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五)人身损害赔偿金中基本生活费用以外部分(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

(六)各级政府、社会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

(七)医疗救助补助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

(八)领取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中的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

(九)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补贴、高龄老人津贴、残联发放的残疾人专项补贴、慰问款物。

(十)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居房和必要的搬迁费等实际支出部分。安居房和必要搬迁费的标准由本市人民政府确定。

(十一)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职工、因征用土地领取一次补偿安置费的农民,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或征用土地领取补偿安置费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

(十二)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孤儿生活费。

(十三)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予保障。

(一)申请家庭有以下情况。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经实地查看其家庭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2.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的。

3.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者系、专业就学的。

4.申请低保前一年内或享受低保待遇期间,非拆迁原因,兴建或购买非居住类房屋的;购买商品房或购买超过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住房的家庭;高标准装修房屋的家庭。

5.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二)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或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等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

(三)农村五保供养家庭。

(四)在监狱服刑期间的服刑人员及强戒所内强戒人员。

(五)在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以上不接受推荐工作的。

(六)在享受低保期间有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或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七)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八)2010年后家庭因征用土地并自愿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

(九)全部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债权的人均市场价值不超过18个月的本市低保标准。重病、重残及鳏寡孤独人员等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标准;

(十)违反殡葬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且不服从处罚的人员及家庭。

(十一)拥有私家汽车、挂车、大型农机、船舶等交通工具和大型农机(残疾人功能代步车除外);

(十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社保开支的,有财政开支的。

(十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名下有工商营业执照的。

(十四)其他经认定不予保障的人员及家庭。

第十一条 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及村组干部本人近亲属纳入低保需履行近亲属备案制度,并报市、乡镇街备案。

第十二条  城市居民计算家庭收入时,按照计算前6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农村居民计算家庭收入时,按照计算前1年家庭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

第十三条  家庭收入的计算标准将随着我市物价、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务工地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及农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变动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家庭收入标准核算表

      2、豁免标准核算表

 

 

 2019年7月29日

 

 

 

附件:

附件1 家庭收入标准核算表.xls
附件2 豁免标准核算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