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局实际,现就组织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在全系统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切实做到监管到位、执法必严,遵循依法行政、公平规范、事前严格保密、事中执法留痕、事后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二、抽查形式
生态环境部门在依法实施本行政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并公开检查内容及结果。
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 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时,不适用本细则。
三、抽查主体、对象、比例和内容
(一)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主体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应为具备合法的执法资格,从事一线执法的环境监察人员。
(二)要将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作为随机抽查对象,并区分一般源、重点源和特殊源等级进行分类管:
1、一般污染源排放的生产经营企业,列为一般源企业。
2、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承载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重点源企业。其中,被市级(以上)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重点污染源监管对象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列为重点源企业。
(三)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 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全覆盖)。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按在编在岗的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至少按照 1:12 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 30%的比例对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抽查。
(四)生态环境部门对污染源实施抽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建设情况、环评、“三同时”制度及验收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
成立由主管副局长任组长、德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为副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落实调度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德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主要负责起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措施办法和制定相关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查全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负责协调参与全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综合监管平台绩效考核系统考核全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通报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编写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根据本行政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采用系统随机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
(二)建立“两库”。一个或多个检查事项要对应一个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全部被监管对象。一个检查对象名录库要对应一个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涵盖该抽查事项清单实施主体有监管职责的全部检查人员。
(三)制定抽查计划。按照抽查事项清单内容,制定抽查计划,会同本单位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并录入综合监管平台报司法局审核后发布。抽查计划内容包括抽查事项、组织实施期间、抽查比例、需要联合的其他部门名称等项目。
(四)实施抽查。严格遵照《环境监察办法》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按照抽查计划组织实施本业务条线的抽查检查工作。
(五)统一公示。抽查结束后,各业务监管科负责督办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统一向社会进行公示。
六、工作要求
(一)随机检查至少应由 2 名执法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增加执法人员。
(二)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
(三)对抽查中存在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的污染源企业,要现场固好定违法证据,提出相关要求,异地污染源企业可将相关资料第一时间内交由属地环保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跟踪后续处理情况。
(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
七、督查考核
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领导、依法行政、 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部门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效能评估。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