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1 |
对固废(含危废、医废)产生单位的检查(长春) |
2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单位的执法检查(长春) |
3 |
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执法检查(长春) |
4 |
对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长春) |
5 |
对危险废物(含医废)经营单位的检查(长春) |
6 |
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行政执法检查(长春) |
7 |
建筑施工企业生态环境监管检查(长春) |
8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执法检查(长春) |
9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长春) |
10 |
对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的检查 |
11 |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检查 |
12 |
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检查(临) |
13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
14 |
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检查 |
15 |
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行政检查 |
16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检查 |
17 |
对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检查 |
18 |
对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
19 |
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检查 |
20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
21 |
对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
22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检查 |
23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行为的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