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三)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减计收入
(一)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 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加计扣除
(一)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
(二)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100%加计扣除。
四、所得减免
(一)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