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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2021年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申请、分配公开信息

时间: 2021-09-15 16:59来源:德惠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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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源情况

  本次分配的房源位于保障性住房小区内,1-16号楼共计63套,其中:1层24套;2层10套;3层5套;4层7套;5层11套;6层6套。属于多层一居室,户型面积48—50平方米之间。

  上述房屋产权为政府完全产权(退出房源),保障家庭只有使用权 。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具有德惠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二年(含二年)以上的;享受市街道办事处核定的低收入家庭待遇。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家庭五年内没有出售、转让、拆迁、赠与、继承房屋的无房户(因大病、突发事故致使房屋出售的提供证明不受此限制)。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必须在18周岁以上,原则上应为户主。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由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低收入家庭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到其所在街道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德惠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家庭收入证明。提供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证明;

  2.住房情况证明。现居住房屋的产权证及租赁住房协议书;

  3.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户口簿及身份证证明;

  4.婚姻证明;

  5.申请人有重病的,提供相关医院住院病历证明材料;

  6.残疾人员提供残联出具的残疾证;

  7.户口簿所有人无房证明;

  8.其它证明材料。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社区)受理保障家庭申请时,需对申请材料的原件进行核实,对申请人的收入、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所报材料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在报到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三)复审

  住建部门由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的要件进行复审对转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居住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最后由德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终审,终审合格的家庭在市政府网站公示,并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张榜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即确定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统一登记,参加实物配租抽房资格。实施保障的情况长期在政府网站公开。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在审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由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转交申请人。

  四、轮候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度,未能享受到本年度实物配租的,可以参加下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实施动态管理,对保障条件实施年度核查制度、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年度审核。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合同每年签订一次,经审核因保障家庭住房、财产等方面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退出保障性住房,退出房源由轮候家庭依序递补。

  五、配租原则、监督管理、租金及保证金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一)本次政府产权住房分配工作由市住建局、市监察委、市民政局、及申请人所在街道、社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查和监督;由市司法局公证处进行全程公证,由市政府信息港、市电视台等媒体进行报道。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收回已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司法部门追究该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三)此次抽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按照规定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按照年度缴纳租金。租金缴纳标准是由德发改价格【2020】6号文件规定,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收取租金0.5元;德发改价格【2020】7号文件规定,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收取租金2元。每户申请家庭交纳1000元房屋维修保证金,保障家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经验房合格后,返还房屋维修保证金。

  六、退出及教育管理

  (一)具有下列行为的保障家庭,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将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并腾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1.出租出借保障性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绝整改的;

  2.无合理原因连续6个月未在承租的政府完全产权房居住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4.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又取得其他住房的;

  5.违反合同规定约定的;

  6.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7.残疾家庭:如精神残疾、智力家庭、视力残疾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其行为影响或威胁其他居民正常居住生活的。

  (二)加强保障家庭感恩、文明、和谐教育,明确保障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提高知法守法意识,爱护并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弘扬国家住房保障政策,感恩政府对广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关爱,实现“居者有其屋,应保尽保”的国家住房保障政策,使广大低收入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进一步增强,共享改革开放成果,共同创造文明、和谐、宜居的居住氛围。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