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公告
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2014〕424号)文件批复,准予德惠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1批次项目用地。该地位于德惠市岔路口镇岔路口村,总占地面积39006平方米,其中:旱田901平方米、水田37369平方米、农村宅基地736平方米。为德惠市岔路口镇岔路口村集体所有。
地类名称 |
面积 单位:平方米 |
土地补偿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青苗 |
|
耕
地 |
旱 田 |
901 |
1.58元/平方米?6倍 |
1.58元/平方米?19倍 |
1424元 |
水 田 |
37369 |
1.78元/平方米?8倍 |
1.78元/平方米?17倍 |
66517元 |
|
温 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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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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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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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园 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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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殖水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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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 |
736 |
1.58元/平方米?4倍 |
|
|
|
未利用土地 |
|
|
|
|
|
说明:被征用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至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请互相转告。 |
特此公告
德惠市人民政府
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2014〕424号)文件批复,准予德惠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1批次项目用地。该地位于德惠市岔路口镇岔路口村,总占地面积39006平方米,其中:旱田901平方米、水田37369平方米、农村宅基地736平方米。为德惠市岔路口镇岔路口村集体所有。
地类名称 |
面积 单位:平方米 |
土地补偿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青苗 |
|
耕
地 |
旱 田 |
901 |
1.58元/平方米?6倍 |
1.58元/平方米?19倍 |
1424元 |
水 田 |
37369 |
1.78元/平方米?8倍 |
1.78元/平方米?17倍 |
66517元 |
|
温 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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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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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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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园 地 |
|
|
|
|
|
养殖水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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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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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宅基地 |
736 |
1.58元/平方米?4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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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利用土地 |
|
|
|
|
|
说明:被征用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至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请互相转告。 |
特此公告
德惠市人民政府
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征用土地公告
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2014〕424号)文件批复,准予德惠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1批次项目用地。该地位于德惠市惠发街道东风村,总占地面积11470平方米,其中:旱田11470平方米。为德惠市惠发街道东风村集体所有。
地类名称 |
面积 单位:平方米 |
土地补偿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青苗 |
|
耕
地 |
旱 田 |
11470 |
1.58元/平方米?8倍 |
1.58元/平方米?22倍 |
18123元 |
水 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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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 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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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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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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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水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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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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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未利用土地 |
|
|
|
|
|
说明:被征用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至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请互相转告。 |
特此公告
德惠市人民政府
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2014〕424号)文件批复,准予德惠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1批次项目用地。该地位于德惠市惠发街道东风村,总占地面积11470平方米,其中:旱田11470平方米。为德惠市惠发街道东风村集体所有。
地类名称 |
面积 单位:平方米 |
土地补偿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青苗 |
|
耕
地 |
旱 田 |
11470 |
1.58元/平方米?8倍 |
1.58元/平方米?22倍 |
18123元 |
水 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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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 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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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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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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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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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水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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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宅基地 |
|
|
|
|
|
未利用土地 |
|
|
|
|
|
说明:被征用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至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请互相转告。 |
特此公告
德惠市人民政府
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征用土地公告
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2014〕424号)文件批复,准予德惠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1批次项目用地。该地位于德惠市惠发街道长青村,总占地面积4772平方米,其中:旱田4772平方米。为德惠市惠发街道长青村集体所有。
地类名称 |
面积 单位:平方米 |
土地补偿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青苗 |
|
耕
地 |
旱 田 |
4772 |
1.58元/平方米?8倍 |
1.58元/平方米?22倍 |
7540元 |
水 田 |
|
|
|
|
|
温 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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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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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园 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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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水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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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宅基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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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利用土地 |
|
|
|
|
|
说明:被征用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至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请互相转告。 |
特此公告
德惠市人民政府
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2014〕424号)文件批复,准予德惠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1批次项目用地。该地位于德惠市惠发街道长青村,总占地面积4772平方米,其中:旱田4772平方米。为德惠市惠发街道长青村集体所有。
地类名称 |
面积 单位:平方米 |
土地补偿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青苗 |
|
耕
地 |
旱 田 |
4772 |
1.58元/平方米?8倍 |
1.58元/平方米?22倍 |
7540元 |
水 田 |
|
|
|
|
|
温 室 |
|
|
|
|
|
林 地 |
|
|
|
|
|
园 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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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水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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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宅基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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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利用土地 |
|
|
|
|
|
说明:被征用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至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请互相转告。 |
特此公告
德惠市人民政府
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征用土地公告
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2014〕424号)文件批复,准予德惠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1批次项目用地。该地位于德惠市夏家店街道办事处夏家店村,总占地面积1989平方米,其中:旱田1628平方米、农村道路113平方米、农田水利用地248平方米。为德惠市夏家店街道办事处夏家店村集体所有。
地类名称 |
面积 单位:平方米 |
土地补偿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青苗 |
|
耕
地 |
旱 田 |
1628 |
1.58元/平方米?6倍 |
1.58元/平方米?19倍 |
2572元 |
水 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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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 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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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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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 地 |
|
|
|
|
|
园 地 |
|
|
|
|
|
农村道路 |
113 |
1.58元/平方米?4倍 |
|
|
|
农田水利用地 |
248 |
1.58元/平方米?4倍 |
|
|
|
未利用土地 |
|
|
|
|
|
说明:被征用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至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请互相转告。 |
特此公告
德惠市人民政府
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2014〕424号)文件批复,准予德惠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1批次项目用地。该地位于德惠市夏家店街道办事处夏家店村,总占地面积1989平方米,其中:旱田1628平方米、农村道路113平方米、农田水利用地248平方米。为德惠市夏家店街道办事处夏家店村集体所有。
地类名称 |
面积 单位:平方米 |
土地补偿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青苗 |
|
耕
地 |
旱 田 |
1628 |
1.58元/平方米?6倍 |
1.58元/平方米?19倍 |
2572元 |
水 田 |
|
|
|
|
|
温 室 |
|
|
|
|
|
林 地 |
|
|
|
|
|
园 地 |
|
|
|
|
|
农村道路 |
113 |
1.58元/平方米?4倍 |
|
|
|
农田水利用地 |
248 |
1.58元/平方米?4倍 |
|
|
|
未利用土地 |
|
|
|
|
|
说明:被征用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至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请互相转告。 |
特此公告
德惠市人民政府
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征用土地公告
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2014〕424号)文件批复,准予德惠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1批次项目用地。该地位于德惠市大房身镇高台子村,总占地面积30892平方米,其中:旱田30892平方米。为德惠市大房身镇高台子村集体所有。
地类名称 |
面积 单位:平方米 |
土地补偿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青苗 |
|
耕
地 |
旱 田 |
30892 |
1.58元/平方米?6倍 |
1.58元/平方米?19倍 |
48809元 |
水 田 |
|
|
|
|
|
温 室 |
|
|
|
|
|
林 地 |
|
|
|
|
|
园 地 |
|
|
|
|
|
养殖水面 |
|
|
|
|
|
农村宅基地 |
|
|
|
|
|
未利用土地 |
|
|
|
|
|
说明:被征用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至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请互相转告。 |
特此公告
德惠市人民政府
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2014〕424号)文件批复,准予德惠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1批次项目用地。该地位于德惠市大房身镇高台子村,总占地面积30892平方米,其中:旱田30892平方米。为德惠市大房身镇高台子村集体所有。
地类名称 |
面积 单位:平方米 |
土地补偿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青苗 |
|
耕
地 |
旱 田 |
30892 |
1.58元/平方米?6倍 |
1.58元/平方米?19倍 |
48809元 |
水 田 |
|
|
|
|
|
温 室 |
|
|
|
|
|
林 地 |
|
|
|
|
|
园 地 |
|
|
|
|
|
养殖水面 |
|
|
|
|
|
农村宅基地 |
|
|
|
|
|
未利用土地 |
|
|
|
|
|
说明:被征用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至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请互相转告。 |
特此公告
德惠市人民政府
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征用土地公告
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2014〕424号)文件批复,准予德惠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1批次项目用地。该地位于德惠市惠发街道永青村,总占地面积11349平方米,其中:旱田11349平方米。为德惠市惠发街道永青村集体所有。
地类名称 |
面积 单位:平方米 |
土地补偿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青苗 |
|
耕
地 |
旱 田 |
11349 |
1.58元/平方米?8倍 |
1.58元/平方米?22倍 |
17931元 |
水 田 |
|
|
|
|
|
温 室 |
|
|
|
|
|
林 地 |
|
|
|
|
|
园 地 |
|
|
|
|
|
养殖水面 |
|
|
|
|
|
农村宅基地 |
|
|
|
|
|
未利用土地 |
|
|
|
|
|
说明:被征用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至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请互相转告。 |
特此公告
德惠市人民政府
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2014〕424号)文件批复,准予德惠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1批次项目用地。该地位于德惠市惠发街道永青村,总占地面积11349平方米,其中:旱田11349平方米。为德惠市惠发街道永青村集体所有。
地类名称 |
面积 单位:平方米 |
土地补偿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青苗 |
|
耕
地 |
旱 田 |
11349 |
1.58元/平方米?8倍 |
1.58元/平方米?22倍 |
17931元 |
水 田 |
|
|
|
|
|
温 室 |
|
|
|
|
|
林 地 |
|
|
|
|
|
园 地 |
|
|
|
|
|
养殖水面 |
|
|
|
|
|
农村宅基地 |
|
|
|
|
|
未利用土地 |
|
|
|
|
|
说明:被征用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至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请互相转告。 |
特此公告
德惠市人民政府
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