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对德惠市公安局惠发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时间: 2025-04-21 09:09来源:德惠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德惠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德府复决字〔202519

  申请人:宋某,,汉族。

  法定代理人:宋某军,系宋某的父亲。

  被申请人:德惠市公安局惠发派出所,住所地:德惠市惠富路

  负责人:李苯纲,长。

  委托代理人:常远,系德惠市公安局惠发派出所民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德公(惠)行罚决字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德公(惠)行罚决字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12月23日放学途径二十五中学校门口公交站点时,公交车险些撞到申请人。在公交车上的同校学生张某就骂申请人,与申请人发生口角,张某下车对申请人拳脚相加,导致申请人头部、胸部受伤。后申请人父亲报警,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与张某系互殴,故对申请人处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属认定事实不清,故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该处罚决定是经过充分调查后依法作出的。查明事实为:2024年12月23日下午15时许,在德惠市第二十五中学公交站点,等候公交车期间,张某和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张某用拳头打了宋某肩膀和右胸几下,宋某还手打在张某肩膀处一下。

  二、我局办案民警从受案、调查、处罚前告知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均依法定程序进行,对宋某的处罚也是以事实为依据,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对其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并无不当之处。

  综上,恳请复议机关维持德公(惠)行罚决字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2024年12月23日16时许,在德惠市第二十五中学公交站点处,在公交车上的张某与车下的申请人宋某发生口角后,张某从公交车上下来用拳头打了宋某几下,宋某也用拳头回怼了张某肩部一下,宋某当日入住德惠市人民医院。此案经被申请人调查处理,对申请人宋某处以罚款叁佰元、对张某处以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对被处以叁佰元罚款的处罚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本机关核查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提交的德公(惠)行罚决字〔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3、申请人提交其亲属与张某微信聊天光碟一份;

  4、被申请人提交的20250107德惠市张某、宋某互殴案公安行政卷宗(复印件)一册;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宋某与同校同学张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导致双方互殴,虽然申请人否认动手还击,但在场人员清楚证明申请人动手还击了。但考虑到张某滋事在先,并且动手在先,申请人宋某系被动还手,双方均是在校学生,未造成严重后果,被申请人以主、次责任划分,对申请人宋某处罚款三百元、对张某处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严格履行各项手续,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得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德公(惠)行罚决字〔2025〕1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317日


主办单位:德惠市人民政府 电话:0431-87000693(仅受理网站维护相关内容) 地址:松柏路777号 邮编:130300

网站标识码:2201830007 吉ICP备05006664号 吉公网安备 22018302000024号 关于我们|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