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德惠市五台乡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时间: 2024-09-18 10:07来源:德惠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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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惠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德府复决字〔2024〕73号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德惠市五台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德惠市五台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孟德义,乡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6月24日作出的德五府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23日收到,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作出的德五府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德惠市人民政府官网,向被申请人在线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查询德惠市五台乡太平村石头哨屯4组村民佟某、丁某母子二人谁的名下有粮食补贴,如果有,请公布2023年度至2024年度各类粮食补贴的种类、数额。被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作出德五府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所查询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无法证明与被查询人员之间的关系,遂不予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答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文件的规定,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五台乡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6月22日征询第三方意见,佟某、丁某母子二人,均不同意将2023年度至2024年度粮食补贴的种类、数额等信息公开,认为公开内容涉及个人隐私,五台乡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王某于2010年7月14日被翟某、宋某、丁某、滕某等人蓄谋伤害。2015年4月15日,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德行初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翟某、宋某、丁某、滕某四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年不等,同时,判处翟某、宋某、丁某、滕某四人附带赔偿申请人王某经济损失14706.13元,四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15年向德惠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申请人于2016年向法院撤销申请,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德执字第223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5)德刑初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五项(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申请人因(2015)德刑初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五项未能实现,通过德惠市人民政府官网,向被申请人在线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查询德惠市五台乡太平村石头哨屯4组村民佟某、丁某母子的二人谁的名下有粮食补贴的种类、数额。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4作出德五府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处理。申请人对此不服,申请复议。

  上述事实,有本机关核查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作出德五府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

  3、申请人提供的(2015)德刑初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4、申请人提供的(2015)德执字第2233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

  5、被申请人提供的佟某、丁某出具的不同意公开粮食补贴种类、数额等信息的《本人说明》各一份。

  本机关认为:首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征求了第三方“佟某、丁某”的意见,第三方书面回复“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同意公开”。被申请人据此回复“不予处理”。被申请人“不予处理”的回复不恰当,应回复“不予公开”。被申请人的答复虽有用语不恰当之处,但都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德五府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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