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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不服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

时间: 2023-10-24 13:1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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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惠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德府复决字〔2023〕17号

  申请人:穆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住所地德惠市松柏路。

  负责人:刘文超,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长公(交)行罚决字〔2023〕220183220004027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撤销长公(交)行罚决字〔2023〕220183220004027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回车辆,赔偿车辆,办理驾驶证,赔偿保险。

  申请人称:2021年1月14日14时许,我在万宝镇某修理铺对面修车,万宝镇的交警以有人举报我开报废车为由来查我,强行把我的吉A7HP07号捷达牌轿车开走,在双方抢夺的过程中,造成我车的车门、车门把手、车门内饰板、车门内饰开关等被损坏,我也被带到派出所进行询问,后来,把我放了,但车没有给我,让我把车报废。我是2022年夏天联系米沙子镇报废车厂报废了我的车,报废车厂给了我2000元钱。我今年要考驾照报不上名。经查,我才知道我名下有未处理的行政处罚。现在我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长公(交)行罚决字〔2023〕220183220004027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回车辆,赔偿车辆,办理驾驶证,赔偿保险。

  被申请人称:对申请人穆某给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2021年1月14日,穆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依法处理。根据德惠市交通管理大队万宝中队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综上所述,我单位2023年作出的长公(交)行罚决字〔2023〕220183220004027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方式适当,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处罚决定。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穆某于2021年1月14日 14时26分时,在德惠市万宝镇街道1公里1米处,被德惠市交通管理大队万宝中队民警查获。申请人穆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申请人驾驶的吉A7HP07号捷达牌轿车系穆某2019年2月份在农安鲍家李某处花3500元钱购买的。该车初始登记日期为2002年3月21日,按规定,到2017年3月21日达到报废标准,如果不报废,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2019年申请人穆某买到此车后,未按规定检验车辆,属于驾驶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2021年1月14日被查扣后,申请人于2022年夏季联系吉林省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把吉A7HP07号捷达牌轿车报废,并获得了2000元补偿款。

  上述事实,有本机关核查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申请人提供的长公(交)行罚决字〔2023〕220183220004027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提供的吉A7HP07号捷达轿车行驶证及大照复印件。

  4、被申请人提供的2021年1月14日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未查询到证件持有人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

  5、吉林省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6、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长公(交)决字〔2023〕220183220004027号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卷一册(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辆和驾驶人都有明确的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申请人自己承认未取得驾驶资格,违反了“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证”的规定;其驾驶的吉A7HP07号捷达牌轿车初始登记日期为2002年3月21日,至申请人本次被查处的2021年1月14日已达19年,且未经检验合格,已达报废标准。其行为违反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予以2000元罚款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予以2000元罚款亦无不当。被申请人作出的长公(交)行罚决字〔2023〕220183220004027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至于申请人要求要回车辆、赔偿车辆的请求,因该车辆已经由申请人联系报废,并获得补偿,应由其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办理驾驶证、赔偿保险要求于法无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长公(交)行罚决字〔2023〕220183220004027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