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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对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不服

时间: 2023-09-15 08:58来源:德惠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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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惠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德府复决字〔2023〕15号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德惠市惠新路14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虎,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不服,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职违法。

  申请人称:其于2月4日在门店购买灵芝孢子粉一盒,西洋参片一盒,共计花费690元。问题如下:灵芝孢子粉外包装标注“抗肿瘤、抗衰老、安神催眠、保肝解毒”说明书更说明对冠心病、肿瘤有明显效果。西洋参片说明书中标注功能主治“补气养阴、气血阴亏、提高免疫力、治疗糖尿病等”功效。经本人查询,其内容不符实,两款产品均没有药品批准文号,没有生产日期,厂家等信息。根据国家药监局和国家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69号《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公告》中的第一条,以及《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中的第二款,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可认定此款产品为非药品冒充药品。申请人于3月3日通过12315平台举报,被申请人于3月13日回复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故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回复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被德惠市司法局驳回,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在德府复决字[2023]6号中,被申请人称申请人2月14日在平台举报一次(工单-5360),被申请人于2月20日立案调查,且于3月6日作出德市监罚告[2023]0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作为此次举报的实际购买人,也是实名举报人,应当属于直接当事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总局第20号令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申请人直至申请行政复议之日起,也未收到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实名举报的立案告知。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属程序违法,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我局2023年5月19日接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德府复通字[2023]15号),申请人王某称我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现就申请人复议事项,答复如下:申请人王立民于2023年2月4日在门店购买灵芝孢子粉一盒、西洋参一盒,共计花费690元。申请人于2023年2月14日通过12315平台举报到我局(工单-5360),我局在2023年2月20日对申请人举报的德惠市某食品百货超市立案调查。并在2023年2月28日将相关信息通过12315平台反馈至申请人王某。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

  申请人王某于2023年2月4日在德惠市某食品百货超市购买孢子粉、西洋参片各一盒,共计花费690元。                                                                                                       申请人于2023年2月14日通过12315平台投诉举报到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在接到投诉举报信息后进行了核实,并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调查,于2023年2月28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

  上述事实,有本机关核查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申请人提供的本机关作出的德府复决字[202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被申请人提交的德惠市某食品百货超市(经营者:田敏)销售的食品涉嫌虚假标示违法行为案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复印件)。

  4、被申请人2023年2月28日通过12315平台反馈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的截图。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就其于2023年2月4日在门店购买灵芝孢子粉一盒、西洋参一盒一事,于2023年2月14日通过12315平台举报到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接到平台举报信息后积极予以处理,经调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于2023年2月20日决定立案处理,并于2023年2月28日通过12315平台把决定立案的信息反馈给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2月20日作出立案决定,最迟应该在2月27日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2月28日才将立案决定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迟延了一天。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已经立案的情况,属于程序瑕疵,但不影响申请人的实质权利,应予指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