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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对德惠市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服

时间: 2023-08-14 14:57来源:德惠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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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惠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德府复决字〔2023〕11号

  申请人:贾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德惠市某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答复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于2023年5月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按申请人的要求履行法定答复职责。

  申请人称:2023年3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要求被申请人以邮递纸质文本方式公开涉及申请人合法使用的位于吉林省德惠市某镇土地下述三项信息:1993年至2022年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资料、1993年至2022年的土地所有权登记信息、1993年至2022年的土地性质及土地性质变更时间信息。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3月19日收到上述申请。但其却至今仍未就上述申请作出任何书面答复,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本机关于2023年5月8日向某镇人民政府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德府通字〔2023〕11号)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告知未按期答复将承担不利后果。截止到2023年6月7日,被申请人仍未向本机关提交答复书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是德惠市某镇村民,2023年3月17日,申请人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请求公开德惠市某镇土地的下列信息:1993年至2022年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资料、1993年至2022年的土地所有权登记信息、1993年至2022年的土地性质及土地性质变更时间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9日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

  上述事实,有本机关核查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三份及邮件封皮复印件。

  2、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邮件轨迹打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律师所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5、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规定,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根据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被申请人未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也未告知申请人需要延长答复期限,显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德惠市某镇人民政府未按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德惠市某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贾某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于本决定书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答复。

  被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