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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服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职责

时间: 2023-07-28 08:53来源:德惠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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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惠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德府复决字〔2023〕10号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德惠市惠新路14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虎,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不服,于2023年5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其于2月5日在门店购买老人参酒两瓶、向天果一盒、东革阿里一盒,共计花费558元,实付550元。问题如下:人参酒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相关信息,属三无产品,店家告知其中添加鹿茸、人参、灵芝等。其中鹿茸并非国家药食同源目录中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根据《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人参作为新资源食品的标准是人工种植,5年及5年以下。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综上,人参酒属于三无食品且普通食品非法添加药品。向天果和东革阿里标签上标注功能主治,“调解糖尿病,高血压,壮阳”等功效,产品却没有标注相应的药品相关资质,没有批准文号,生产厂家等信息。根据国家药监局和国家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69号《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公告》中的第一条,以及《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中的第二款,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可认定此款产品为非药品冒充药品。申请人3月6日通过挂号信方式邮寄到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于3月7日签收。直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之日起,未收到被申请人关于举报人举报事项的任何形式的回复以及是否立案的告知。

  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告知举报人。申请人作为实名举报人,也是涉案产品的购买者,属此举报的直接当事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职,严重侵犯了申请人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请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3年5月5日接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德府复通字[2023]10号),申请人王某称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现就申请人复议事项,答辩如下:一、申请人王某于2023年2月5日在德惠市胜利街某商店购买老人参酒两瓶、向天果一盒、东革阿里一盒,共计花费558元,实付550元。当事人于2023年2月14日通过12315平台举报到我局,我局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对申请人王某举报事项进行核实调查。2023年3月6日,申请人王某针对同一问题,再次以挂号信方式举报至我局。二、我局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并在2023年2月17日、2023年3月3日通过电话告知的方式将案件进展情况告知申请人王某,并在2023年3月7日再次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王某我局对其投诉举报线索处理情况。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

  申请人王某于2023年2月5日在德惠市胜利街某产品商店购买老人参酒两瓶、向天果一盒、东革阿里一盒,总价款558元,实付550元。申请人于2023年2月14日通过12315平台投诉举报到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在接到投诉举报信息后进行了核实,并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调查,并下发了德市监责改[2023]00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德惠市胜利街某产品商店立即停止销售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的人参酒行为。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德市监处罚[2023]006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德惠市胜利街某产品商店(经营者:袁光明)没收违法所得580元,罚款1420元,合计执行2000元。被申请人在受理申请人12315平台投诉举报后,于2023年2月17日、3月3日向申请人王某电话告知了受理及案件进展情况。并于3月7日和次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线索处理情况。在此期间,申请人王某于2023年3月6日就同一投诉举报线索处理再次以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未予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2023年3月6日寄出的投诉举报没有任何形式的回复和告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违法并责令履行职责。

  上述事实,有本机关核查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申请人购买的老人参酒、向天果、东革阿里照片、微信扫码付款截图及工商服务收款收据复印件。

  2、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的信封复印件及挂号信查询单。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被申请人提交的德市监责改[2023]00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德市监处罚[2023]006号行政处罚决定复印件。

  5、被申请人2023年2月17日、3月3日与申请人通话查询单及录音。

  6、被申请人2023年3月7日、3月8日通过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的截图。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就在德惠市胜利街某商店购买老人参酒两瓶、向天果一盒、东革阿里一盒一事,于2023年2月14日通过12315平台举报到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接到平台举报信息后积极予以处理。在此过程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再一次就同一事实向被申请人发出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虽然未予回复,存在违法情形。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问题已经得到处理。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3年3月6日邮寄挂号信重复举报事项未予回复违法,鉴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第一次通过12315平台投诉举报已经按规定予以处理,故,无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必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