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 登录 一网搜

王某不服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

时间: 2023-05-22 09:27来源:吉林省德惠市公证处
【字体: 打印

  德惠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德府复决字〔2023〕6号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德惠市惠新路14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虎,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处理其投诉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不服,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定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回复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其于2月4日在门店购买灵芝孢子粉一盒,西洋参片一盒,共计花费690元。灵芝孢子粉外包装标注“抗肿瘤、抗衰老、安神催眠、保肝解毒”,说明书更说明对冠心病、肿瘤有明显效果。西洋参片说明书中标注功能主治“补血养阴、气血阴亏、提高免疫力、治疗糖尿病”等功效。经本人查询,其内容不符实,两款产品均没有药品批准文号,没有生产日期,厂家等信息。根据国家药监局和国家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69号《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公告》中的第一条,以及《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中的第二款,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可以认定此款产品为非药品冒充药品。申请人于3月3日通过12315平台举报到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3月13日收到不予立案反馈。反馈内容“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针对举报人举报的问题,城东分局经调查核实后已立案处理,对于举报人就同一举报事实不予重复立案。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奖励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给予的不予立案反馈不合法。申请人实名举报,且对该违法事实首次举报,不曾重复举报。申请人实名举报,且提供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和直接证据,被申请人应当给予申请人奖励。被申请人提交的《吉林省市场监督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只是针对重大违法行为的奖励,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王某于2023年2月4日在德惠住邦门店花费690元购买灵芝孢子粉一盒,西洋参一盒。2023年2月14日,申请人王某在12315平台举报称其购买的灵芝孢子粉和西洋参均没有药品批准文号等信息(工单-5360),我局城东分局在接到举报信息后进行核实,并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调查。但当事人又于2023年3月3日针对同一问题再次举报到我局(工单-499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与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申请人王某于2023年3月3日所举报的内容不予重复立案。二、申请人所购买的西洋参于2019年11月25日被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列入食药同源目录(详见:国卫食品函[2019]311号)。灵芝孢子粉未在药典中查到,但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中查询,灵芝孢子粉多用于保健食品中。故经我局综合研判,认定申请人所购买的西洋参、灵芝孢子粉不属于药品,是具有保健功效的保健食品。我局已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对当事人田某进行立案调查。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

  申请人王某于2023年2月4日在德惠住邦门店花费690元购买灵芝孢子粉、西洋参片各一盒。2023年2月14日,申请人王某在12315平台举报称其购买的灵芝孢子粉和西洋参片没有药品批准文号等信息(工单-5360)。被申请人在接到举报信息后进行了核实,并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调查,于2023年3月6日作出德市监罚告[2023]0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德惠市住邦商都某食品百货超市(经营者:田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此间,申请人王某于2023年3月3日针对其在德惠住邦门店花费690元购买灵芝孢子粉、西洋参片各一盒的情况再次在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处举报(工单-4993),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王某的第二次举报作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答复。申请人对此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本机关核查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12315平台举报内容及回复(截图)及申请人购买产品相关证据。

  2、被申请人提交的12315平台两份工单(5360号、4993号)。

  3、被申请人办案卷宗(针对5360号工单)材料复印件一份。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就同一事实于2023年2月14日、3月3日先后两次

  向被申请人处投诉举报,并且,申请人的第一次投诉已被受理,案件正在处理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权益争议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3年3月3日的投诉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该不予立案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