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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某不服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

时间: 2023-02-15 13:55来源:德惠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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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惠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德府复决字〔2023〕1号

  申请人:宫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住所地德惠市北德大路德大广场处。

  负责人:丁日超,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220183140124123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201831401241236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3年1月6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为由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扣9分的处罚与客观事实不符,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没有故意污损车辆号牌,当日申请人在某镇一处大地拉秸秆原包,申请人驾驶挂车行驶至德农路23公里500米处被交警拦下并当场处罚。事实上,申请人车辆号牌污损是由于当日下小雪、大地有泥土造成的,因天气有雾申请人也没注意到车辆号牌污损,申请人没有故意污损号牌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违背客观事实,应当纠正。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复书,未提交作出处罚决定时所依据的证据和依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答复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23年1月6日做出的220183140124123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