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符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德惠市惠新路14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虎,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德市监罚字[2022]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10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德市监罚字[2022]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重新调查后重新作出处罚。依法行政处罚文书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申请人称: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德惠市某街某美院(经营者王某)行政处罚裁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应依法撤销,重新作出处罚。
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王某并非销售的仅6盒涉案产品(慕斯草莓奶昔),王某在朋友圈长期大量发布该产品和销售该产品。以及在抖音平台发布该产品。申请人委托检验机构检测该产品,发现该产品含有“西布曲名”成分,西布曲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
二、程序不当。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电子版检测报告,接收邮箱为XXXXXXXXXXXX@qq.com。被申请人未依法对销售的产品进行鉴定,属于程序违法。应依法对该产品进行鉴定。
该处罚决定在行政处罚文书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门户网站均未查询到。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对该处罚进行公示。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复书,未提交作出处罚决定时所依据的证据和依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答复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同时,鉴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17日做出的德市监罚字[2022]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于本决定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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