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德府复决字〔2022〕25号
申请人:卢某
被申请人: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住所地德惠市德惠路1228号。
法定代表人:吕宏飞,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德征依复[2022]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9月16日作出的德征依复[2022]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二、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德惠市某街道办事处某村依法享有一处房屋及厂房(德惠市某屠宰加工厂),2019年4月2日,德惠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申请人房屋及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2022年7月20日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向德惠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本次征收的征地批复及报批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2022年8月12日,申请人收到德惠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德自依复[2022]第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上述地块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征地红线图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据初步判断,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建议向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了解获取该信息”。故申请人根据德惠市自然资源局的建议,于2022年8月3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上述信息,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签收,并于2022年9月16日作出案涉答复,告知申请人“本次征收的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位图、征地红线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我中心不掌握,初步判断德惠市自然资源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建议申请人向德惠市自然资源局了解获取。”申请人于2022年9月18日收悉。
申请人认为,在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明确写明“系根据德惠市自然资源局的答复得知应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情况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地块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征地红线图”等信息合理合法,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公开上述信息。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维护申请人的知情权。
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根据《德惠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其中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由市国土部门委托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负责具体实施。我中心仅为受委托单位,征收主体仍为德惠市自然资源局。故我中心不是卢某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制作机关,也不是最初获取该信息的机关,故我中心不是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根据《德惠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暂行办法》之规定,德惠市自然资源局(市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其中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由市国土部门委托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申请人被征收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故征收主体为德惠市自然资源局。被申请人作为受委托单位,只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不负责制作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相关信息。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申请人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不是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的制作机关,亦不是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故,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卢亚维的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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