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

时间: 2022-09-13 09:38来源:德惠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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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惠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德府复决字〔2022〕7号

  申请人:德惠市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德惠市经济开发区物流园区5号门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被申请人: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德惠市松柏路德大广场处

  法定代表人:刘建伟,局长。

  第三人:X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月19日做出的德人社工认字〔2022〕0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1月19日做出的德人社工认字〔2022〕0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请求依法撤销。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孙XX工伤认定的程序严重违法,孙XX与德惠市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当认定工伤。

  二、被申请人未向其送达恢复工伤认定通知书,导致申请人不知情,工伤认定过程中没有进行必要的举证质证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孙XX工伤认定程序严重违法,严重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月19日做出的德人社工认字〔2022〕0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件办理经过。2021年8月26日XXX向德惠市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请求认定2020年8月30日孙XX因交通事故死亡为工伤,当日人社局向XXX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XXX补正材料后,人社局于2021年9月26日决定受理该案,并于2021年10月13日向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XX物流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人社局提交了《答辩状》、《挂靠协议》等相关材料,XX物流公司认为与孙XX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局分别于2021年11月3日、2021年11月15日分别向XX物流公司、XXX送达了《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因XXX对此不服申请复议,德惠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德府复字[2021]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人社局在该行政复议决定生效之日起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做出工伤认定或不认定的决定。2022年人社局作出《恢复工伤认定程序通知书》,决定予以恢复孙XX工伤认定程序,并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德人社工认字[2022]0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认定孙XX为工伤。

  二、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恢复工伤认定程序是在德府复决字〔2021〕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后开始的,并且把德人社工复字〔2022〕01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通知书》送达到申请人。

  三、认定工伤决定书实体合法。我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五)之规定认定孙XX为工伤,于法有据。

  综上,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德人社工认字[2022]06号)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请求德惠市人民政府应予以维持。

  第三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

  二、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没有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请求贵机关作出维持被申请人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经审查查明:2017年王XX将其个人的车队挂靠申请人处从事交通运输,2020年4月28日孙XX受王XX雇佣到王XX车队开车,2020年8月30日1时5分,孙XX驾驶吉A7D456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在102国道,到耿家店砖厂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孙XX在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住院36天,医治无效于2020年10月5日死亡,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治安巡逻大队认定孙XX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2022年1月21日申请人收到了被申请人送达的恢复工伤认定程序通知书。

  本机关认为:劳动关系不是认定工伤的唯一条件,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被申请人调查核实的证据足以证明王XX的车队挂靠在申请人名下从事交通运输属实,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承担工伤责任并无不当。被申请人提供的送达回证上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XXX的签字,足以证明申请人收到了恢复工伤认定程序通知书,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没有送达恢复工伤认定程序通知书不能成立。

  综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如下:

  被申请人2022年1月19日做出的德人社工认字[2022]06号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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