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府复决字〔2022〕8号
申请人:史某某
被申请人:德惠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德惠市德福街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永恒,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吉德交罚〔2022〕220183020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吉德交罚〔2022〕220183020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吉A592D挂)为由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对吉A592D挂车不存在擅自改装行为,申请人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该车辆运输鸡粪时,申请人为了防止鸡粪洒落,临时在车厢内放置了木板,临时在车厢内放置的木板属于车载货物,不属于对车辆进行改装,申请人系合法运输,该车没有超长、没有超宽、没有超高,没有改变车身颜色。该车装载都在正常范围值内,临时放置的木板本身就是为了防止货物洒落,并且木板不属于钢材材料,没有牢固性,构不成车辆外廓尺寸,申请人不存在擅自改装行为,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故提出以上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既有工作人员现场测量照片和记录,申请人的委托人(同时也是车辆驾驶人)XXX承认,A592D挂号车辆栏板是申请人于2021年8月自行加装的,改装车辆的目的是为了装载拉鸡粪方便。还有办案人员又通过公路非现场执法系统调取了A592D挂号车辆行驶公路时的影像资料照片20张,所有照片均可以证实该车始终处于改装状态,且共产生7次超限超载行为。因此可以认定申请人是为了多装载货物,非法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了改装处理,并且长期利用改装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二、申请人的行为存在道路运输安全隐患。申请人使用木板加高栏板其牢固性、稳定性无法与生产厂家制造的栏板相比,极易造成事故,增加事故的发生率。因此,为了起到教育和惩戒的作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申请人的行为严重扰乱道路运输秩序。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使用轻型标准(60公分厢板)挂车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申请人非要在标准高度上加高40公分,如不加以制止,其他货运经营者会立即效仿,将会导致运输市场秩序严重混乱。四、申请人自认为使用木质材料加高栏板不属于改装车辆的认知及认为加高木质栏板是货物是非常错误的。加高栏板的改装行为是不区分用什么材质的,车厢尺寸通过加装木板,实质上使车厢栏板高度超过了原始尺寸,给超限超载提供了条件。申请人声称加高的木质栏板属于货物是歪曲事实,因为货物是鸡粪。五、对申请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充分合理。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1.19规定的轻微违法程度和该规则规定的一般量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处以伍仟元罚款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申请人史某某长期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活动,且利用加高部分多次实施超限超载运输,同时存在车辆运行安全隐患,也严重扰乱了货运市场秩序,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请复议机关维持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查查明:一、申请人的吉A592D挂号车是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营运车辆,申请人在该车厢内安装木板,且相对固定,长期使用,目的是多装货物(鸡粪),并非“临时”加装。
二、申请人安装在吉A592D挂号车厢内的木板不属于运输的货物,而是为了运输货物加装的设施,该设施高出标准车厢40公分,改变了标准车厢的高度。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车厢标准高度上用木板加高40公分,增加了该车的运载量,长期使用,应认定是对该车辆的改装。申请人对车辆的改装,既加大了该车安全隐患,又破坏了运输市场秩序。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基于《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19规定的轻微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一般量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五千元罚款并无不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七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被申请人德惠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5月11日做出的吉德交罚〔2022〕220183020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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