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天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不服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决定

时间: 2021-12-03 14:20来源:德惠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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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惠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德府复决字〔2021〕5号
  申请人:吉林省天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住所:德惠市米沙子集中工业区中兴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
  被申请人: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德惠市松柏路广岛惠泽苑。
  法定代表人:刘建伟,该局局长。
  第三人:吉林中城金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207号财富大厦801-805室。
  法定代表人:岳某某。
  第三人:陕西汉瑞恒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勉阳街道办翠园路中央公园小区1号楼4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4月8日作出的德人社监令字[2021]第1016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德人社监令字[2021]第1016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经营需要进行施工建设,将工程发包给吉林中城金耀公司,该公司将工程转包给陕西汉瑞劳务工程公司,由汉瑞公司雇佣工人,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审查或者进行处罚。申请人与中城金耀公司至今没有进行结算,工程款不确定。因申请人原因施工没有进行这一事实,申请人不否认,但是本是应当由实际施工人汉瑞公司支付工人工资,申请人负责清偿工程款,申请人已经多次建议中城金耀公司对已施工的工程进行第三人审计,然后结算工程款。因申请人的财务管理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贾某某掌握,公司资金也由贾某某管控,但申请人有其他财产可以依法进行代偿,所以请被申请人建议被拖欠人寻求正确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到劳动监察投诉就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3月29日,归某等43人到被申请人处投诉吉林省天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改造扩建工程拖欠工资共783400元。经查,该工程建设方为申请人吉林省天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施工方为第三人吉林中城金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中城金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土建工程分包给第三人陕西汉瑞恒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汉瑞恒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雇佣归某等43人施工,劳务公司工地实际施工负责人(法人授权委托)承认拖欠归某等43人工资共计783400元。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对申请人下达了德人社监令字[2021]第1016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申请人认为在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中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审查或者进行处罚。经调查,该工程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该工程未有国有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手续。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第(四)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应当支付归某等43人工资783400元。所以被申请人作出的德人社监令字[2021]第1016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是正确的。
  第三人陕西汉瑞恒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称:第三人陕西汉瑞恒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胡某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机关陈述了相关情况。其承认归某等43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78.34万元属实,合同约定工人工资由第三人中城金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月支付,但吉林中城金耀公司未向陕西汉瑞公司支付过任何的款项,陕西汉瑞公司多次找中城金耀公司、天林公司要求结算工人工资,但是他们都说没有钱。今年年前找天林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史某某给了一部分钱发给工人了,但中城金耀公司一分钱也没出过。其实涉及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人数不仅仅是归黎等43人,还有另外的14个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另外,吉林中城金耀公司没有施工资质。
  第三人吉林中城金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本机关于2021年5月18日按照第三人中城金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邮寄了德府复参字〔2021〕4号《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第三人中城金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签收,逾期未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意见、证据及有关材料。
  经审查查明:在吉林省天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扩建项目中,作为建设单位的申请人将工程发包给第三人吉林中城金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中城金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该项目的土建部分分包给第三人陕西汉瑞恒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汉瑞恒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招用农民工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归某等43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783400元(柒拾捌万叁仟肆佰元),归某等43人遂于2021年3月29日向被申请人处投诉。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作出德人社监令字[2021]第1016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申请人吉林天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中城金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汉瑞恒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前进行改正,支付归黎等43名工人工资783400元(详见劳动保障监察卷中工资拖欠明细表)。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被申请人提交的卷宗中没有对申请人的调查取证材料,也没有向第三人吉林中城金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调查取证材料。
  本机关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均负有相应的清偿责任。本案中,归黎等43人被拖欠工资78.34万元的情况属实,归黎等43人向被申请人依法投诉属于正规的维权途径。作为建设单位,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吉林中城金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时已经自认双方并未结算,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人应以未结算的工程款为限承担垫付责任。至于申请人所称的工程款不确定,需要对已经施工的工程进行审计,然后结算工程款的问题本机关不予支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依据。同时第三人吉林中城金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清偿责任与第三人陕西汉瑞恒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直接责任亦不能免除。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上述三公司限期改正并支付拖欠工资783400元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为充分维护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全面地展开调查。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并没有关于对申请人吉林天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调查取证材料、也没有关于对第三人吉林中城金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调查取证材料。被申请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定职责,继而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配合调查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被申请人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4月8日作出的德人社监令字[2021]第1016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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