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丹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德惠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投诉答复

时间: 2021-10-15 15:46来源:德惠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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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德府复决字〔2021〕4号

  申请人:双辽丹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双辽市辽南街工商小区。

  法定代表人:康某。

  被申请人:德惠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地址:德惠市北德大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刘旭。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4月13日作出的驳回申请人投诉的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驳回申请人投诉的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4月2日预投标德惠市人民法院采购安保、驾驶员服务项目,经认真研读招标公告内容,认为招标文件的价格过高,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条第2款“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之规定。申请人于2021年4月2日向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博扬招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并于当日收到《质疑答复》。申请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4月9日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予以驳回。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驳回投诉的行政行为有违法和不当之处,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申请德惠市人民政府予以纪正。一、事实依据。申请人无论是在质疑函还是在投诉函中都非常明确地说明是对《招标公告》质疑,《招标公告》是采购文件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申请人从长春政府采购网上下载了招标公告,属于依法获取文件的一部分,可以依法对招标公告进行质疑。没有法律规定购买方式是采购文件的唯一合法获取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2条“供应商从知道或者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可以依法提出质疑”的规定。申请人认为招标公告作为采购文件的一部分,并经申请人在长春政府采购网上依法下载获得采购文件的一部分(招标公告),申请人即成为此次招标活动的潜在供应商,其合法权益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保护,申请人有权对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质疑。申请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招标代理机构已作出相应的答复,申请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被申请人投诉,程序已进行投诉阶段,质疑程序已结束,而被申请人所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11条是质疑处理阶段的法律条文,属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非法驳回。被申请人对基本的法律概念理解有误,法律上所说的采购文件不是被申请人所理解的招标文件,采购文件的范围更全面,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公告、预审文件等等。依法获取采购文件不是购买采购文件,两者概念不同,购买方式只是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一种合法方式而不是全部合法方式,被申请人以偏盖全的做法违反相关法律和法学逻辑之要求。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1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22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52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第53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跳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第29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三、逻辑悖论。《德惠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的驳回投诉决定》中存在着一个严重的法学逻辑悖论错误,致使申请人质疑陷入两难的逻辑陷阱之中,申请人没有2000元购买标书,所以没有资格质疑和投诉,而投诉和质疑的内容就是丹顿公司没有2000元购买标书。被申请人驳回的行政行为违反行政程序法中的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和参与原则,是要曲解法律的相关条款从而变相的行政不作为。逻辑错误必然导致逻辑笑话,如某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老板未婚才能购买标书,购买标书才能有资格投诉和质疑,而投诉和质疑的内容就是供应商老板未婚才能购买标书,如此这般……立法是一门严肃的科学,必然经过认真的推敲、反复打磨,不应该出现逻辑错误,也不可能让别有用心之人利用逻辑悖论错误锁死这部法律,这只能是被申请人对法律的部分条款的理解错误或是行政不作为。综上,招标公告是采购文件的一部分,购买不是采购文件依法获得的唯一手段,申请人从网上下载招标公告的行为完全合法,被申请人驳回投诉的行政行为有逻辑悖论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立法原则,是变相行政不作为。所以申请人有权对此招标公告中的价格问题进行质疑和投诉,被申请人的驳回投诉决定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9日接到申请人投诉,其认为德惠市人民法院采购安保、驾驶员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作为招标代理公司的吉林省博扬招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博扬公司)招标文件售价过高。接到投诉后被申请人联系博扬公司就相关事项对其进行询问调查得知,申请人直到招标报名截止日期并没有到博扬公司进行资格报名,没有提交任何资格报名的相关证件材料,也没有进行相关咨询和购买招标文件。所以申请人不是参加该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其质疑和投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和规定主体资格。故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予以驳回。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在政府采购网上看到并下载了德惠市人民法院采购安保、驾驶员服务项目招标公告,其认为公告上标明的招标文件售价2000元/本价格过高,遂于2021年4月2日向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博扬招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招标代理机构当日对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答复称此项目招标文件收取金额属于正常范围。申请人对该答复有异议,于2021年4月9日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请求降低本次投标标书的收费标准并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并公布此次标书的制作成本具体细节。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答复,答复如下:“2021年4月9日收到贵公司邮寄投诉书。我办经认真调查,确认双辽丹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公告规定日期内,未参加德惠市人民法院采购安保、驾驶员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贵公司不是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采购文件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我办认为贵公司的投诉不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受理范围,予以驳回”。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享有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权利。但是公民行使上述权利应当以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前提。本案中,招标公告是针对不特定群体公布的,招标文件售价2000元/本并非系针对申请人而设置,该售价没有影响申请人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招标公告明确了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申请人没有获取招标文件,没有实际参与该政府采购活动,申请人质疑、投诉的内容并不影响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答复行为也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损害。故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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