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祥不服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行政裁决

时间: 2021-10-15 15:33来源:德惠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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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德府复决字〔2021〕2号

  申请人:王某祥。

  被申请人: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

  地址:德惠市松柏路。

  负责人:仲伟东,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第三人:王某全。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月28日作出的《关于王某祥宅基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1月28日作出的《关于王某祥宅基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二、认定案涉土地使用权(面积235.69平方米)归申请人使用,并排除妨害。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1年1月28日作出的《关于王某祥宅基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有两处审批宅基地,属于分户建房,是错误的。1991年7月份审批建房的名字为申请人王某祥一个人,并没有包含第三人王某全,应按审批手续来认定房屋使用权人为王某祥,另外申请人并不属于非农业户口,在2020年8月31日重新落户到太兴村兴旺庄12社,第三人虽说没有审批手续,但事实上却享有两处房屋和宅基地,加上所争执的为三处宅基地,而第三人且无子女,国家不允许一户多宅,他应该是被查处对象而不应该是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未遵照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决定书结尾明确交代了诉讼权利,而申请人却是阴奉阳违两面三刀,不接受复议机关对他的批评指正也不按依法交代权利行使,虽然作出了撤销决定书的决定,而又重新出炉了原决定书。另外,按照法律规定在作出相对人不利的决定之前,应征求相对人的意见,并听取相对人的申诉。他们在作出两次决定之前都没有这样履行这一程序,违背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在阳光下进行的原则,而是暗箱操作有意包庇倾向,说他们合伙侵权都不为过。这说明了他们毫无法治思想和法治理念而是封建社会残余的人治思想,在他们头脑中根深蒂固国家进行了七个五年普法规划35年之久,如此声势巨大的政治运动,对他们都没有产生丝毫影响和作用。如此可说,他们根本就不具备共产党的政府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资格和应有的品质。为此申请人再次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程序。恳请复议机关撤销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2021年1月28日作出的处理,决定重新作出合法的行政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对争议土地使用权属的认定,是在充分调查掌握相关事实的基础上,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作出的合法决定,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一、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王某祥提供的户籍信息、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材料,并经调查惠发街道办事处土地、城建、太兴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及有关证人,了解以下事实:本案诉争土地是位于太兴村12组的宅基地,虽然登记在申请人王某祥名下,但应是王某祥、王某全与其母亲三人一户共同享有使用权。第三人应享有使用本处宅基地,在太兴村1997年分地时,因本案诉争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在宅基地面积中划分出责任田0.3亩。至于王某全另外一处房产,系其从其他村民手中购买,不属于因其村民身份而取得的政策性宅基地,所以,不能因此而剥夺其享有政策性宅基地的权利。后王某祥从原户籍中分出另立户口,其也另行申请了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分户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分户建房的应重新确定使用权,故被申请人作出决定,该宗宅基地使用权人为王某全。二、关于复议申请人提到的2020年8月31日其户口已重新落户太兴村兴旺庄12社的问题。在被申请人调查过程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的户籍信息显示为胜利街兴盛委12组,已成为非农业户口,所以对于其户口已重新落回太兴村的情况,申请人并未披露,在被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的时刻并不了解此情况。并且申请人户口2020年8月31日重新落回太兴村,只能影响落户之后申请人在本村是否应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与之前是否享有宅基地权利无关,其并不具有溯及力。另一方面,对土地使用权属的认定,是被申请人依申请而为的行政职责,这与行政机关主动作出的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要求作出机关要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不同,所以申请人有义务为其主张向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因申请人故意或过失隐瞒真实情况,提供不准确材料而导致认定结果有误,应由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不应认定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错误。

  第三人称: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2021年1月28日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决定调查查明后,认定第三人1991年7月10日经边岗乡政府批准,取得宅基地面积为342平方米、建有一处住房92.40平方米,1992年12月30日第三人取得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属于认定事实清楚,第三人只有一处住宅,根本不存在两处宅基地及两处住房的事实,申请人纯属无中生有。原决定认定:“本案诉争的位于太兴村12组的宅基地虽然登记在申请人王同祥名下,但应是王某祥、王某全及其母亲三人一户共同享有使用权。后申请人王某祥从原户籍中分出另立户口,其也另行申请了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分户建房,且目前其户籍已经变更为非农业户口。”也完全符合事实。街道办事处在处理纠纷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土地管理法》原国土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程序完全合法。街道办事处在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原国土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1条规定,依法将双方争议的宅基地确归第三人使用,属于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对街道办事处的正确决定予以维持。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王某祥与第三人王某全系一母同胞兄弟,双方争议的宅基地位于原德惠市边岗乡太兴村12组,后太兴村划归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管辖。该宅基地是申请人、第三人与其母亲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宅基地上共建五间土房(现已灭失),申请人使用两间,第三人使用两间,其母亲使用一间。该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登记在作为兄长的申请人王某祥名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时间为1991年7月,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间为1990年5月)。

  1981年申请人与第三人及其母亲分家时订立分家协议,协议约定:老人住在王某全处,由王某全供养,申请人王某祥每年供养现金110元,老人百年后遗产由王某全享用,王某祥不得干涉。

  后申请人王某祥到内蒙古大雁,不再提供养老费,由其使用的房屋抵顶养老费。1992年王某全向德惠市边岗乡人民政府申请变更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缴纳了相关费用共176.8元,但是边岗乡人民政府未予办理。1993年申请人及第三人的母亲去世。同年第三人王某全用自留地(园田地)与邻居马某某置换一处宅基地并建房居住至今(宅基地使用权人为马某某、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某全)。王某全在案涉宅基地上建磨米房(无产权证)。1994年申请人王某祥从内蒙回到太兴后,在案涉宅基地上建造一间小房用于居住(无产权证)。

  1997年重新分地,因案涉宅基地超出宅基地面积标准,遂从第三人王某全责任田扣除0.3亩。申请人王某祥申请另外一处宅基地获得批准(无宅基地使用权证),申请人在新获批的宅基地上建房居住至今(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某祥)。

  因近年来农村土地确权,第三人王某全认为其系案涉宅基地使用权人,遂在宅基地上夹上树杖子。申请人王某祥认为其系土地使用权人,第三人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2019年5月15日向被申请人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申请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属,并申请排除妨害。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的《关于王某祥宅基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确认该宅基地归王某全使用。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因该处理决定与被申请人先后出具的多份信访处理意见相矛盾,本复议机关遂撤销了该处理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依法作出决定。2021年1月28日被申请人再次作出《关于王某祥宅基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确认该宅基地使用权归第三人王某全所有。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处理决定是否应当撤销的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按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是否发生变动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案涉宅基地登记在申请人王某祥名下,期间未发生过物权的变动,该物权登记也没有被撤销、注销。本案的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不予受理。被申请人作出的宅基地使用权处理决定超越职权,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二、关于申请人申请排除妨害的行政复议请求。排除妨害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不属于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处理的范围,故该复议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2021年1月28日作出的《关于王同祥宅基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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