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 登录 一网搜

拱某某不服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

时间: 2021-04-20 09:08来源:
【字体: 打印

德惠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德府复决字〔2020〕42号

  申请人:拱某某。

  被申请人: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地址:德惠市松柏路。

  负责人:丁日超,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10月26日作出的长公(交)行罚决字〔2020〕2201832900845990号行政处罚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长公(交)行罚决字〔2020〕2201832900845990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0年10月22日晚,申请人正在家中吃饭,期间喝了一点酒,7点20分左右申请人接到电话,说申请人的好友张某某喝农药自杀了,需要马上送到医院进行抢救,申请人听到消息的一瞬间什么都没想,马上开车赶到张金成家中,当申请人到达现场时张某某已经意识不清了,当时现场有张某某的叔叔和嫂子,并且没有另外的交通工具和机动车驾驶人员,时间就是生命,只有把病人第一时间送到医院抢救才是最重要的,必经人命大于一切,当时申请人想的就是马上去医院,于是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赶往德惠市医院,在行驶到德惠市松柏路九道街口时被德惠市交警一中队查处,申请人说明了车内情况,申请人被交警暂时带走做酒精浓度检车和处罚,病人由德惠市一中队交警送往医院。以上就是事情经过,申请人对处罚不是很理解,希望对申请人从轻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拱某某在2020年10月22日19时50分在育才街驾驶小型轿车,实施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并被民警当场查处,对其进行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每百毫升58毫克酒精含量,事发时拱某某声称其朋友张某某喝农药自杀,时间紧急,被申请人民警立刻使用警车将其朋友载至德惠市人民医院就诊。事后申请人认为自己事出有因,是为了救朋友而不得不饮酒驾驶,但民警是执法者,在工作中发现申请人实施饮酒驾驶不得不中止其违法行为,且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民警也不能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执法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对其进行罚款2000元,扣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有酒精测试值,询问笔录,违法卷宗等为证。

  经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2日晚,申请人的好友张某某口服氯氰菊酯、老鼠药、头孢等药物自杀。申请人得知消息后驾驶机动车将张某某送往德惠市人民医院抢救。但是申请人于当日晚饭时喝了酒,在驾驶途中被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处,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58mg/100ml,被申请人执勤民警将张某某送往医院抢救,事后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出长公(交)决字〔2020〕2201832900845990号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长公(交)受案字220183372079770号《受案登记表》中受案意见没有受案民警签字,受案审批为空白且没有受案部门负责人签字。长公(交)审字〔2020〕第220183372079770号《领导审批表》中承办人意见没有承办人签字,承办单位意见、审核部门意见、领导审批意见均为空白,亦没有相关人员签字。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也没有相关审核、审批、集体讨论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三款规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本案中,从上述三款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应当在调查终结后经审核人员进行审核由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需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未经任何的审核、审批,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另外,申请人饮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公共利益,但是在他人面临紧迫的生命危险时,申请人选择保护更优的生命价值,属于紧急避险,不应承担责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违反合理行政的原则、明显不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20年10月26日作出的长公(交)行罚决字〔2020〕2201832900845990号行政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