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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不服德惠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时间: 2021-04-20 08:5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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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德府复决字〔2020〕38号

申请人:许某某。

被申请人:德惠市公安局。

地址:德惠市松柏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国英波,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9月15日作出的德公(建)行罚决字〔2020〕498号行政处罚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德公(建)行罚决字〔2020〕498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经常在德惠市某粥店用餐,与店内服务员大多相熟。2020年9月15日凌晨1时许,申请人在该粥店吃饭过程中叫粥铺服务员给拿酒过来(因该服务员比申请人大几岁,申请人经常称其为大姐),粥铺服务员大姐劝申请人不要再喝了,在说话过程中申请人手中的酒瓶掉到了地上,可能是服务员害怕了,报了警,但申请人没有任何危害他人的行为,申请人没有任何前科劣迹,不服德惠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许某某寻衅滋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处罚程序合法。2020年9月15日凌晨1时许,申请人酒后在德惠市某粥店内,言语挑逗店内服务员,大声喧哗、拍打桌子、拒绝买单,并将啤酒瓶、醋瓶、勺子摔碎。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有申请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在查处该案过程中,被申请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取证、告知、裁决、宣布送达等程序。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德公(建)行罚决字〔2020〕49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德惠市人民政府维持处罚决定。

经审查查明:2020年9月15日凌晨1时许,申请人许某某在德惠市某粥店内,酒后言语挑逗粥铺服务员、大声喧哗、拍打桌子,并将啤酒瓶、醋瓶、勺子摔碎。2020年9月15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德公(建)行罚决字〔2020〕498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一直未执行。

本机关认为: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与责任。申请人在粥店内酒后挑逗粥铺服务员、大声喧哗、拍打桌子,并将啤酒瓶、醋瓶、勺子摔碎。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应当严格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该条前三项以肯定式列举方式规定了寻衅滋事的情形及法律责任,第四项为概括性条款。法条列举的三种寻衅滋事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符,被申请人须适用概括性条款作出处罚决定,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了上述规定的第一项“结伙斗殴”的情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德惠市公安局2020年9月15日作出的德公(建)行罚决字〔2020〕498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复议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