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德府复决字〔2020〕34号
申请人:吕某某。
被申请人: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地址:德惠市松柏路。
负责人:丁日超,大队长。
申请人吕某某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7月9日作出的编号2201831307837005行政处罚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2201831307837005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0年7月6日,由于车有毛病,临时就近停在了德惠市政府西门右侧,停车时间有限,当时此处停止标线不清楚,申请人始终没有离开车附近,并且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根本未见到执法人员,也没有影响交通,申请人认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
被申请人答复称:实际情况为该机动车于2020年7月6日15时10分在德福街停车,此处禁停标线清楚,该路段为违停电子设备抓拍路段,申请人违法临时停车时长为2分22秒被电子设备(编号为220183000100010851)抓拍,被申请人对驾驶员吕某某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程序,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没有过错。
经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15时10分许申请人将车辆停放在德惠市行政服务中心西出口与德福街交汇处的道路边缘,该路段划有明显的禁止停车标线。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编号2201831307837005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申请人20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本案中,德惠市德福街划有明显的禁停标线,申请人将机动车停放在该路段,违法了上述法律规定。而且德惠市行政服务中心来往车辆较多,申请人将车辆停放在德惠市行政服务中心西门出口与德福街的交叉路口,势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故申请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申请人的车辆并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也没有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故申请人所称的其车辆“有毛病”,本机关不予采信。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编号2201831307837005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20年7月9日作出的编号2201831307837005行政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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