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德府复决字〔2020〕31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地址:德惠市松柏路。
负责人:丁日超,大队长。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6月23日作出的编号2201831307786443行政处罚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2201831307786443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0年6月17日13时14分申请人驾驶车辆在德惠市光明街三中央街口,并未违反任何的交通信号灯通行。申请人驶离路口时,交通信号灯一直是黄灯,并不是禁止通行的红灯。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被申请人电子设备拍摄的彩色照片4张共1页。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李某于2020年6月17日13时14分,在德惠市光明街实施违反交通信号灯行为,申请人称交通信号灯一直是黄灯,实际现场交通信号灯为红灯,交通信号灯的依次顺序从上往下为第一个为红灯、第二个黄灯、第三个为绿灯,违法图片上一直都是第一个灯在亮,由于阳光照射,所以违法图片上的第一等有些发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十条、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对其进行处罚没有过错。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被申请人电子设备拍摄的黑白照片4张共1页。
经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13时14分申请人李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德惠市光明街惠新路路口并驶离该路口的过程中,交通信号灯显示为黄色,该黄色信号灯在交通信号灯的最上面。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编号2201831307786443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申请人200元罚款记6分。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本案中,申请人通过路口过程中,交通信号灯显示为黄色。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并未规定黄灯行车为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合法行政要求“法无授权不可为”,即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和决定。故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2201831307786443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称交通信号灯最上面的为红灯,因为阳光的照射,显示为黄色,此说法具有一定的可能性,但是交通信号灯显示的颜色是最直接的交通信号,对车辆及行人起到最明确、最直接的指引作用,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来说,只需按照最直接的交通信号通行即可。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20年6月23日作出的编号2201831307786443行政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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