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 登录 一网搜

张某不服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案

时间: 2020-09-03 15:44来源:德惠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德惠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德府复决字〔2020〕27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地址:德惠市松柏路。

  负责人:丁日超,大队长。

  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6月16日作出的编号2201831307758793行政处罚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2201831307758793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3月2日13时27分,在经德惠市利民街去某某超市办事,在利民街与建设路交叉口直行,并未左拐,未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与事实不符,故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张某于2020年3月2日13时27分,在德惠市建设路利民街违反禁令标志,申请人不服,德惠市建设路利民街设有禁止左转标志,该车违法图片显示其左转已经到建设街路上,并开启了左转向灯,违法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十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罚没有过错。

  经审查查明:德惠市建设路利民街设置有禁止从利民街左转的禁令标志。2020年3月2日13时27分申请人驾驶机动车沿利民街(德惠路至建设路方向)行驶至建设路时开启了左转向灯并左转至建设路。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十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编号2201831307758793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申请人200元罚款记3分。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本案中,德惠市建设路利民街设置了禁止左转的交通信号,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该路口时开启了左转向灯并左转至建设路,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20年6月16日作出的编号2201831307758793行政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