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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不服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案

时间: 2020-09-03 15:43来源:德惠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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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德府复决字〔2020〕26号

  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负责人:丁日超,大队长。

  地址:德惠市松柏路。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6月16日作出的公交决字[2020]第2201832900833272号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交决字[2020]第2201832900833272号行政处罚决定或对申请人从轻处罚。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德惠朝阳人,因不经常来德惠,原来这条路是饮马河以南限速80,饮马河桥北限速60。申请人这次来德惠是送病人,在102线路口堵车过红绿灯前面有几个大车,由此导致没看到限速路牌。申请人还是按照以前限速跑的,路边没看到移动测速设备,申请人的疑点是申请人车速开的是80,测速拍照是98,按照限速60,申请人虽然是超速,也没超那么多,申请人怎么能知道移动测速设备是不是放在隐藏位置,申请人开车没有看到,希望给申请人出示当时测速设备放具体位置的录像。这段路为什么原来测速80改为60现在又改为70?此次申请人违章处罚过重,申请人在网上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限速50以上80以下超速50%不到70%罚款500,在限速80到100的路上超速50%不到70%罚1000,因为申请人跑这条路限速60,根据规定应该罚500,被申请人给申请人的处罚正是八十六条第四项是限速80以上100以下对申请人的处罚经申请人查证处罚过重。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胡某某于2019年1月3日10时10分,在德惠市德其公路3公里500处有超速行为,申请人不服,称此路段原限速80km/h,并因前方有大车没看到限速标志,也没看到制式警车,怀疑被申请人隐藏拍摄,被申请人对此作出以下答复:一、申请人胡某某违法行为时间为2019年1月3日10时10分,当时车速为98 km/h,限速标志速度为60 km/h,违法超速63%,有照片为证。二、2019年6月25日,吉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下发《全省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根据此通知要求,经请示交警总队、支队对此路段限速60 km/h的标志提速为70 km/h,有明显标志牌,根据交通法实施条例规定,公路双向两车道最高时速不得超过70 km/h,有照片为证。三、被申请人制式警车一直在路面明显位置测速,有照片为证。四、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罚款1000元记12分。五、驾驶员胡某某违法行为时间为2019年1月3日10时10分,交警总队下发《全省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此路段提速时间为2019年6月25日之后,申请人称此路段原限速80 km/h,也没有看到制式警车的情况不属实。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过错。

  经审查查明:2019年1月3日10时10分,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德惠市德其路3公里500米处行驶速度为98 km/h,该路段限速60 km/h,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超速63%。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作出交决字[2020]第2201832900833272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申请人1000元罚款记12分。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畅通,任何车辆、行人都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本案中,申请人在限速60 km/h的路段驾驶机动车行驶速度为98 km/h,超速63%,其行为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具有违法性。虽然申请人称其未看到限速标志和移动测速设备,但是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结合该时段该路段的实际情况,本机关可以认定该路段设置有明显的限速标志、测速提示牌、进入测速区的提示牌等交通标志,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的移动测速设备放置于明显的位置。另外,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识、标线、指示规范行驶,申请人应当注意并知晓行驶路段设置的明显的交通信号,申请人的理由并不是其实施违法行为的客观原因。故申请人所述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应当为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未超过70%的,处1000元罚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规定了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次记12分。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0元记12分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处罚过重的情形。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已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依据以及结果,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申请人明确表示不陈述申辩,并强调其要复议。被申请人的告知行为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陈述和申辩权。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公交决字[2020]第220183290083327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0年6月16日作出的公交决字[2020]第2201832900833272号行政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