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不服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案

时间: 2020-09-03 15:26来源:德惠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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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德府复决字〔2020〕12号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地址:德惠市松柏路。

  负责人:丁日超,大队长。

  申请人孙某某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5月12日作出的编号2201831307641731行政处罚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2201831307641731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0年4月24日星期五下午18时01分,申请人将小型轿车停放在德惠路德信街停车位上,当日未收到《违章停车告知单》,于4月28日收到信息有违停罚款。申请人认为,1、申请人驾驶的小型轿车停放在德惠路德信街北侧停车位上,未压盲道与人行道,不影响其他道路车辆行人通行。2、申请人驾驶的轿车停放的位置是划线的停车位,且附近没有禁停标志标线。3、申请人停车的位置是二手车停放位置的前方,马路上方未划停车位线,有二手车商贩将其售卖的二手车停放在未划停车线的空白处。申请人驶离后的几天,此处又有车辆停放,此后每天不同时段都有车辆再次停放。由此可见,交管部门不允许该地点停车,那么群众及小区居民为何全然不知呢?此处无禁停标志和提醒标志,人员对地点如何定义不清楚,详细而言,每个具有驾驶证的人员均接受过道路标志及道路相关规定的学习,也接受理论考试,完全可以识别交通标志,然而却导致多数人不清楚该处的定义,难道要所有在此处停车的人均被处罚一次,达到法律宣传的效果?那申请人是否可以认为交管部门依托这样含糊不清的位置不提醒,不设标,好有利于“钓鱼执法”?申请人相信这种做法严重违反我国立法本意。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孙某某于2020年4月24日18时01分,在德惠市德惠路德信街北侧违法停车,德惠路设有禁止停车标志,该车停在其他车位前面,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条第二项可以对其进行处罚,有违法图片为证,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过错。

  经审查查明:德惠路上设置有德信街至利民街禁止停车的标志。2020年4月24日18时许,申请人孙某某将机动车停放在德惠路德信街北侧某水果店前德惠路辅道上的停车位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申请人作出编号2201831307641731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申请人20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应作出处罚决定。本案中,申请人停车的地点既划有停车泊位又设置有禁止停车标志,申请人将机动车停放在被申请人划定的停车位内,并无过错。被申请人不应当对在停车泊位内正常停车的行为予以处罚。故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220183130764173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20年5月12日作出的编号2201831307641731行政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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