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实,高殿明于2026年2月28日未经许可在松花江乌金屯大桥下游1800米处欲出售砂石30立方米,这一行为违反了《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在河道范围内(不包括堤防和护堤地)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依据《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查封、扣押相关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每立方米七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一)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
1.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元整
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初审:洪波 复审:王铁汉 终审:朱成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