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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流程

时间: 2023-05-19 15:00来源:德惠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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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惠市区域内凡从事专门接送学生、幼儿的校车应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执行校车使用许可申报审批制度。

  一、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

  (一)校车服务提供者与学校、幼儿园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书;

  (二)德惠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

  (三)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法人亲自办理无需此项);

  (四)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书;

  (五)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校车经营单位资格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

  (六)申请单位属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的,需提供申请单位公交线路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机动车登记证;

  (七)校车经营单位与汽车维修企业签订的校车维修协议;

  (八)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提供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九)校车驾驶员驾驶证(须公安交通部门签注准许驾驶校车);

  (十)驾驶员身份证;

  (十一)驾驶员与校车经营单位具备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二)校车照管员身份证、健康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与校车经营单位具备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三)机动车承运人责任险(原则保额不低于30万元/座)、交强险、三者、商业险(玻璃破碎、车损、不计免赔)投保单;

  (十四)车辆卫星定位安装证明;

  (十五)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十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十七)乘车学生实名制统计表;

  (十八)车辆彩色照片(车头;车内;三脚架、灭火器、急救箱等工具;车尾各一张,共计四张);

  (十九)车辆租赁合同(自有车辆无需此项)。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五份复印件,公安、交通、教育、政府各执一份,校车办建立校车档案一份。

  二、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流程

  (一)教育部门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予以确认,符合申报要求的,予以受理,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与交通部门征求意见。

  (二)学校、幼儿园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接到公安部门通知后,应当在一日内交验机动车。

  (三)公安机关与交通运输部门在收到教育部门的征求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的意见反馈至教育部门。

  (四)教育部门在收到公安机关与交通部门的反馈意见后,严格按照条件和程序开展审批工作,并提出审批意见,于五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市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