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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惠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 2015-09-21 16:33来源:德惠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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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医疗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现将我局的《德惠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细化、修改后发布。您可在2015年10月10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德惠市社会救助事业中心??联系人:韩晓硕

  电话:0431—87218007??0431—87216005

  传真:0431—87218007??电子邮箱:33126212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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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民政局

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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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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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4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一、救助范围

  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41号)号确定。

  二、救助方式及标准

  (一)资助参保参合

  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第一类救助对象,全额补贴;第二类救助对象,定额补贴,具体标准按省民政厅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直接医疗救助

  分基本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基本医疗救助。分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和基本医疗门诊救助。

  (l)基本医疗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不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低者确定,下同)的,给予基本医疗住院费用补助。

  ①第一类救助对象:封顶线内全额补助。

  ②第二类救助对象: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分段按比例救助。费用段分别按的1?5%(含)以下剩余金额的10%进行救助、15%—40%金额按照20%进行救助、30%—大病保险起付线按照40%进行救助。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之上部分按照剩余金额70%给予救助。

  (2)基本医疗门诊救助。重点救助对象日常普通门诊(含购药)负担较重者,实行半年定额救助。救助标准为300—500元(省里统一取消定点药店后开始执行此标准)。

  具体病种如下:糖尿病(心、肾、眼并发症)、类风湿性关节炎、心力衰竭(心功能Ⅱ、Ⅲ级)、肝硬化、甲状腺功能亢进(药物治疗)、脑出血(Ⅲ级)、肺源性心脏病、癫痫。

  2.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分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特殊疾病救助和大病门诊救助。

  (l)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住院费用补助。

  重特大疾病住院补助标准:

  ①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部分,重点救助对象接基本医疗住院救助补助标准执行;一般救助对象不予补助。

  ②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第一类救助对象封顶线内全额救助;第二类救助对象救助70%;第三类救助对象救助30%;第四类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支出部分超过4万元以上部分,给予救助40%。

????③救助对象中的14周岁以下(含)儿童,救助比例上浮10%。

  (2)特殊疾病救助。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给予特殊疾病费用补助。特殊疾病限指定病种,现确定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尿毒症、肺结核、慢粒细胞白血病和不能切除或发生转移的胃肠道恶性间质瘤5种疾病。

  特殊疾病补助标准:重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封顶线内全额补助,一般救助对象参照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补助标准执行。

  (3)大病门诊救助。大病门诊指单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400元的门诊。大病门诊单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400元以上部分,重点救助对象给予30%的救助;一般救助对象,按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执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

  3.直接医疗救助设年救助封顶线。救助对象直接医疗救助年度累计额度不得超过封顶线。封顶线按救助对象类别设定:重点救助对象2万元;一般救助对象1万元。

  (三)社会慈善救助

  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帮扶的衔接,对经医疗救助后,仍有较大困难的救助对象,积极协助其获得慈善机构的帮助。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以及提供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专业服务方式参与医疗救助,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搭建医疗救助信息共享平台,使救助需求和社会参与更好对接、规范运行。???

  三、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定点医院住院救助程序

  重点救助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基本医疗保险证及重点救助对象凭证(指低保折、五保证、孤儿证和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三无人员证明材料,下同),在指定窗口办理就诊登记。定点医疗机构在城镇医保或新农合医疗救助可报销金额内适当减收住院押金、出院实行费用结算“一单清”。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补助金由定点医院垫付,定点医院民政局定期按规定结算。治疗结束后,直接在定点医院办理医疗救助。

  (二)医后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未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即时办理医疗救助结算的,实行医后办理。

  1、重点救助对象。应自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之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治疗结束出院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重点救助对象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凭证(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持诊治发票),向市社会救助事业中心提出申请,市社会救助事业中心应在有效申请提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2、一般救助对象。应自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之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治疗结束出院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凭证(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持诊治发票),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初审并进行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将相关材料上报市社会救助事业中心;市社会救助事业中心审批。乡、市两级在有效申请提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三)基本门诊救助程序

  基本医疗门诊救助办理。申请人持市级(含)以上医院的住院病历、身份证、重点救助对象身份凭证等相关材料,向市社会救助事业中心提出申请,市社会救助事业中心集中审批。市社会救助事业中心每半年集中办理一次,上半年在3月底前完成,下半年在9月底完成。条件成熟时,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基本医疗门诊救助,以自然年度半年为周期实行动态管理。

  (四)大病门诊救助程序

  大病门诊救助对象持医保证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及低保证、五保证、孤儿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在城镇医保或新农合医疗救助可报销金额内适当减收透析或化疗押金出院实行费用结算“一单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救助对象,可持医保卡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及低保证、五保证、孤儿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救助对象出院时持透析或化疗的票据复印件、诊断书复印件、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出具的报销证明、城乡低保证(五保证、孤儿证)、户口本、身份证、医保卡或农合本以及救助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到所在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申请,报市社会救助事业中心审批并按规定比例给予救助。

  四、救助管理

  (一)就医用药管理

  救助对象应按基本医疗保险的就医诊疗规定就医用药,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治疗过程中,应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内药品和诊疗项目。未按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规定转诊,基本医疗保险不予受理的,医疗救助亦不受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未纳入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不予补助。

(二)定点医院管理

  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选择。按照服务范围,市级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由市民政部门确定;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应签署定点医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及违约处理办法。定点医院应合理诊疗并严格遵守协议规定,有弄虚作假套取医疗救助资金、过度医疗或协助非救助对象冒用救助对象身份办理医疗救助的,发生的医疗救助金民政部门不予结算,同时终止与其签订的定点医院协议。

  (三)数据统计管理

  建立医疗救助数据月统计制度。市民政局应在每月5日前,完成年度内(1月统计上年度)截止上月末发生的救助人次、总医疗费用、目录外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额、医疗救助额等数据统计工作,并在每月10日前将统计表按省里要求报省民政厅。

  (四)医疗救助档案管理

  医疗救助审批形成的材料应建立救助档案,档案保存期限25年。

  本实施方案是对《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41号)中关于县市级应当自主确定的相关标准的细化,其他相关办理要求均遵照吉政办发〔2015〕41号文件办理。本实施方案自2015年9月10日起施行。2013年发布的《德惠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关于《德惠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在意见征集栏目发布,望广大群众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