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德惠市松花江2024年河道采砂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2日
德惠市松花江2024年河道采砂监管实施方案
为合理有序开发河道砂石资源、加强河道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维护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生态安全,实现采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河道采砂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吉水河湖〔2023〕61号)要求,结合我市河道采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正确处理河道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砂石资源合理配置。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依法依规,先批后采,有序开采,强化监管。
二、组织形式
采砂监管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水利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等部门及采区所在乡镇(街道)依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缜密实施,协助市水利局做好河道采砂监管工作,切实履行各自职能,积极推进河道采砂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为加强河道采砂工作领导,市政府成立河道采砂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采砂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刘 宏 市长
副组长:牟兆彬 市委常委、副市长
孙 凯 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
成 员:刘烈涛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赵开原 市水利局局长
王柏林 市财政局局长
王永强 市交通局局长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于连江 市林业局局长
李国峰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分局局长
李风虎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胡海波 市司法局局长
孟晓东 市税务局局长
吕宏飞 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郭柏臣 市融媒体中心主任
曲守宝 岔路口镇党委书记
孙学伟 朝阳乡党委书记
王海峰 松花江镇党委书记
李维敏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利局局长赵开原兼任。
三、责任分工
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我市河道采砂监管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河道采砂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为合同企业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按照水利政策法规对采砂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为河道采砂权日常监管提供资金保障,年度所需经费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列入财政预算或“一事一议”及时拨付。
市公安局:发挥河道警长作用,严厉打击采砂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查处超载超限等违规问题,尤其对涉砂类黑恶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对涉案船只、车辆等依法进行查扣处理。
市交通局:负责对采运砂船进行行业管理,依法打击非法营运、非法航行的采砂船舶及无证驾驶人员;会同公安部门联合查处超限超载运输砂石车辆。
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对砂石堆放、运输道路用地情况进行审核监督。
市林业局:负责加强采砂码头周边林地、湿地管理,按有关规定对砂石堆放、运输道路是否占用林地、湿地等进行审核监督,依法打击非法占用、破坏林地湿地行为。
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在开采过程中按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对采砂实施监督管理。
市纪委监委:负责对采砂监管过程进行监督,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相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以及监管不力问题进行追究问责;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河道采砂或充当“保护伞”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采砂经营相关手续,加强砂石市场监督管理。
市司法局:负责对采砂监督管理提供司法保障,并进行政策、法律把关。
市税务局:采砂企业应按要求履行纳税义务,市税务局对采砂企业依法进行税收管理,做到应收尽收。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乡镇政府及部门及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和采运监管。
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村屯干部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为砂石开采、运输创造良好环境;依据《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德惠市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德府发〔2023〕29号)文件要求,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河道采砂有关工作。
四、基本情况
(一)河道基本情况
松花江位于德惠东部,上游中段,属界河,左岸是德惠,右岸是榆树市和扶余市,自德惠市朝阳乡半拉山子入境至菜园子镇三不管出境,境内江道长86.33公里,最宽处1000余米,最窄处300米,区域流域面积4964.9平方公里。属冲积平原,河床砂质土壤构成,地表水资源和地下水资源较丰富,砂石资源丰富。
(二)河道采砂规划情况
根据水利部批复的《松花江、辽河重要河段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年)(水河湖〔2021〕233号文),德惠市规划可采区7处,其中在岔路口镇罗圈背可采区,规划可采区面积58.38万㎡,年度采砂控制总量5.11万m³;岔路口镇河南屯可采区,规划可采区面积130.66万㎡,年度采砂控制总量17.08万m³,岔路口镇老石坨子可采区,规划可采区面积36.94万㎡,年度采砂控制总量1.31万m³。岔路口镇东张家坨子可采区,规划可采区面积43.55万㎡,年度采砂控制总量5.79万m³。松花江镇许家店可采区,规划可采区面积186.67万㎡,年度采砂控制总量20.19万m³。松花江镇边花岔可采区1,规划可采区面积52.84万㎡,年度采砂控制总量3.86万m³。松花江镇边花岔可采区2,规划可采区面积39.12万㎡,年度采砂控制总量3.77万m³。
因中俄天燃气管线穿越老石坨子可采区(采量1.31万m³),根据河道采砂管理相关规定,该可采区已不具备开采条件,经市政府同意取消该采区的开采。
(三)标段划分
根据《松花江、辽河重要河段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核定的可采区数量,已于2023年分两个标段公开拍卖2023-2024年的开采砂石量,2024年度可采砂石总量55.8万m³。具体情况如下:
标段一:拍卖砂石总量22.19万m³。采区年度采量:罗圈背可采区5.11万m³,河南屯可采区17.08万m³。
标段二:拍卖砂石总量33.61万m³。采区年度采量:东张家坨子可采区5.79万m³,许家店可采区20.19万m³,边花岔可采区(1)3.86万m³,边花岔可采区(2)3.77万m³。
(四)可采期
1.可采期为:每年汛前的4月15日至6月30日和汛后的9月1日至10月31日。采砂船只的作业时间为可采期内的5:00-19:00,其余时间禁止作业。具体采砂时间以采砂许可证规定为准。
2.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期为禁采期。特殊规定需禁采的时期,由市水利局根据辖区河流水情、工情、汛情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实际需要,下达禁采时段。
五、采运砂方案
(一)采砂实施许可范围
1.采砂许可适用于合同采砂企业。
2.采砂许可范围包括河道砂石资源的开采、运输和利用。
(二)河道采砂开采控制条件
1.河道采砂必须以维持河势稳定为前提,可采区的布置不得对河势造成不利影响。禁止在可能引起河势发生较大不利变化的河段开采砂石;尽量考虑河道、航道整治工程的疏浚要求,做到采砂与河道、航道整治工程疏浚相结合;为避免大幅改变河道断面形态,可采区采砂控制高程应在河槽深泓点以上。
2.可采区设置要充分考虑河道防护工程保护范围的要求,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护堤地:主要江河堤防迎水面30米至50米,背水面5米至15米;其他河流堤防迎水面15米至30米,背水面5米至10米。《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S0286-2013)第13.2.2条规定:1级堤防工程护堤地宽度为30—20米,2、3级堤防工程护堤地宽度为20-10米,4、5级堤防工程护堤地宽度为10-5米。第13.2.3条规定:1级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宽度为300-200米,2、3级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宽度为200-100米,4、5级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宽度为100-50米。
综合考虑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相关设计规范,确定河道防护工程的禁采范围:1级堤防为上下游300m、距堤脚不少于300m,2、3级堤防为上下游 200m、距堤脚不少于 200m,3级以下堤防为上下游100m、距堤脚不少于 100m;险工(护岸)段为上下游300m、距险工(护岸)段前沿 300m;单一丁(顺)坝上下游500m、距坝头100m,丁坝群上下游1000m、距坝头100m。
3.采砂不得影响规划拟建防洪、河道整治工程的实施,并满足相关工程保护范围的要求。
(三)堆卸砂场设置
1.本项目临时堆砂场投入使用时间与市水利局按相关要求规定的松花江采砂许可期一致,松花江汛期6月1日至9月30日内停止使用。汛期内的可采期必须随采随运。
2.临时堆砂场使用过程中对采砂、运砂船舶统一管理,停靠在水利局指定位置,并与属地水利防汛部门积极沟通联系。
3.堆砂场平台设计高程为158m,对应设计流量为1087m³,当工程所在松花江河段来水量超过5年一遇春汛洪峰流量1087m³/s时,堆砂场停止作业,砂场运行单位及时将运砂设备、材料及管理房等搬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安全区域,确保人员与设备安全。
4.当上游丰满水库下泄流量达到2500m³/s及以上时,提前拆除监控杆及监控设备,保留监控杆基础,监控设备拆除期间停止采砂及堆砂;当丰满水库下泄流量小于2500m³/s时,及时装监控杆及监控设备,并与市水利局沟通,做好设备调试等工作。
5.运行期汛前采砂期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在堆砂场平台不存放砂石等临时物料,拆除监控设备及管理房,将设施设备工程全部运走,场地自然受淹。
6.汛期做好采砂、运砂船舶及水上漂浮设备管理,除防洪应急征用船舶外,其他船舶全部按市水利局指定区域进港或稳水区停泊,24 小时派专人看护,保证船舶不脱锚,不跑偏,避免船舶及水上漂浮设备对下游防洪设施及桥梁安全造成影响。
7.汛后运行期堆砂场平台按设计方案恢复后再进行砂石堆放。
(四)运砂方案
严格实行上料码头和运输路线指定制度。上料码头和运输路线由采区属地政府会同水利、交通、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提出,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上料码头和运输路线一旦确定,任何采砂企业不得擅自更改。采区开采时由船载抽砂机抽砂,过滤筛网将河流石卸至抽砂点用以恢复河床,过滤后的中砂直接装入运砂船,由运砂船运至临时堆砂场,滤水后再行外运。我市的两处临时堆砂场均设在省国道旁,不涉及其它道路问题。半拉山子临时堆砂场的运砂车辆运出砂场直接驶入303省道,乌金屯临时堆砂场的运砂车辆运出砂场直接驶入102国道。
六、加强采砂管理
(一)强化审查审批
采砂企业在开采外运之前,设立覆盖采区、进出场路口、临时堆砂区的视频监控设备,监控设备应统一制式,须实现采砂船只、车辆、设备等作业区域全覆盖,能够清晰识别船只编号、车牌号码、采砂作业区起始点标识等要求,并完成与省级河长制信息系统对接工作,无法完成对接工作的,不予发证;要提交开采区域及深度、开采量、作业方式、开采时间、运输路线、弃料处理、度汛措施、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安全保障等实施性开采计划,方可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买受人不得将河道采砂权擅自转卖、发包、租赁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否则,市水利局将取消采砂企业的采砂资格,吊销其采砂许可证。
(二)加强监督管理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政府主导、水利牵头、部门配合、联合监管”的管理体制。采砂企业要按照“双控”(采砂总量控制、船只数量控制)和“五定”(定开采范围、定作业方式、定作业时间、定尾碴清理、定安全责任)的要求,认真做好采砂作业,严厉打击超范围、超数量等违法违规采砂行为,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个人失信档案,坚决取缔不服从管理的违法采砂企业。
1.临时堆砂场和运输路线管理
严格实行临时堆砂场和运输道路管理。临时堆砂场和运输道路不得占用耕地、林地、湿地,按照市自然资源局和市林业局出具审查的场地和路线执行。采砂企业要严格遵照执行,任何采砂企业不得擅自更改。临时堆砂场要有具备资质部门出具的建设方案、防洪评价,通过专家评审,并经省水利厅批复。
2.严控采砂船舶
每个可采区采砂船舶数量由年度开采总量、运距及船舶型号决定,决不允许私自增加采砂船舶,所有采砂船舶统一喷字编号,且由采砂企业自行安装GPS定位系统。任何船舶不得在禁采区和保留区滞留。禁采期船舶按照政府指定地点集中停靠,不准擅自离开,所有作业机具及时撤离现场。
3.严控采砂行为
采砂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开采计划,分层、分部位均匀作业,禁止乱挖深坑或者掏窖挖洞,不得超范围、超深度、超功率、超期限、超许可量开采。所采砂石要随采随运,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采砂行为如违反《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或相关文件要求,按相关规定给与处罚,情节严重的,终止经营合同。
4.做好旁站式监管
(1)市水利局将依据各级管理文件及合同严格执行监管。采砂人有责任和义务管理临时堆砂场内各自的船只、设备及人员,按要求进采区,参与生产船只必须在省水利厅智慧监管平台备案,对违反合同约定的企业进行违约处罚,对涉嫌违反刑事的将移交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制定值班监管制度,通过现场值班审核,配合远程“旁站式”视频监控,按省、市水利部门要求执行电子采运单管理,采砂运出方量由省河道智慧采砂监管平台计量,确保砂石采运工作的顺利完成。
(2)按省水利厅的文件要求进行采运管理,每个临时堆砂场存量不得超过省水利厅要求。存砂管理由采砂企业负责,监管单位一经发现无监管运输的按盗采处理。
(3)要求砂场不许滴水流污的运砂车辆出场,如因此问题造成环境污染或道路结冰并引发安全事故的由该砂场承担全部责任。
5.智能化科学管控。采砂企业实施采砂、上料、堆放及运输必须在智能监控管理范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逃避智能监管。采砂企业要保护好采砂智能监控设施设备,如遇损坏情况,应及时停止采砂和运砂行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采砂企业自行负责。
6.智慧采砂监管平台
在堆砂场周围及临时便道进出口区安装智能监控摄像机,便道进出口安装高清车牌识别摄像机、治安摄像机各1套。摄像机供电系统采用太阳能电池板,有条件的可接民用电源。
摄像机、太阳能电池板及配套设备安装在可拆卸式监控杆上监控杆主体采用O345B钢材,长度为7m,水平支臂长度为4m。监控杆采用混凝土扩大基础,埋深至平台地面以下2.1m,大于所在区域冻土深度1.8m,其中基础底座平面尺寸为1.5×1.5m,高度为0.4m,下设0.1m 厚垫层,基础上部平面尺寸为0.6x1.5m,长度为1.8m,高于地面0.2m。基础预埋地脚螺栓,利用螺栓与监控杆相连。
当发生洪水时,根据防汛部门要求,及时拆卸监控杆及摄像机等设备移出河道管理范围以外。
7.发挥河长制作用
建立以河长制为核心的采砂监管责任体系,逐级逐段落实采砂监管河长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并落实相关责任人定期巡查制度。
8.明确部门责任
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及采区所在乡镇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要求,落实监管机构、明确责任人,加大对河道的巡查力度和密度,建立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应急预警、联合检查、联合执法、案件移交等制度,构建综合监管体系。
9.做好环境保护
按照河长制“清四乱”要求,岸边不能存在影响环境和行洪安全的障碍物或构筑物,砂厂管理房要建成统一模式的集装箱房,随时可以拖吊走。厕所要设立封闭式可回收污物的简易厕所,要远离江边。在采砂和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破损、环境污染、噪声扰民及在河道中倾倒垃圾的采砂企业,由行政执法主体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10.强化安全管理
买受人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由砂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安全生产,每个砂场自行配备足够的安全员,负责本砂场安全生产检查和教育培训,并对各个生产组参与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所有机械设备驾驶及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砂场要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要件必须齐全,由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并落实。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安全负责人对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11.强化源头治理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乡镇配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驶出砂厂区域。
12.取消经营权
买受人如有违反国家、省、长春市及我市有关采砂规定的,特别是超范围开采、超深度开采、超时限开采、超量开采,不按规划要求实施开采行为的;擅自更改运输路线、超载超限,屡罚不改的;擅自改变临时堆砂场位置、扩大临时堆砂场面积的;破坏林地、湿地、耕地的;视情节,终止经营合同,拍卖价款不予返还,标的重新组织拍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各采砂企业要主动纳税,按月申报,税务部门严格税收征管,确保应收尽收。
七、河道修复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加大德惠市河道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实施的必要性及对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宣传力度,确保我市河道水生态和水环境安全,增强社会公众对生态修复工作的理解和认同,营造良好环境氛围,积极引导群众支持河道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全面领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
(二)对照问题举一反三,落实生态修复措施
按照水利部批复的《松花江、辽河重要河段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年)》和《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文件要求,举一反三,抓好生态修复工作。
1.妥善处理废弃或执法没收的船只及采砂设备。对过期砂场废弃或执法没收的船只及采砂设备进行妥善处置,发布清理公告,对无人认领、执法没收的船只及采砂设备也要采取切割等方式进行处置,不能随意堆放,影响周边生态环境。
2.做好河道采砂点的生态修复。筛分出来的河流石需按要求摊平回填至河道开采区域,做好生态红线图斑以外的河道采砂生态修复工作,对河道采砂挖掘砂坑、坑槽进行回填、平整,因地制宜做好边滩种树复绿,恢复河道生态环境,使修复点实现绿化、美化、彩化,建成当地群众旅游休闲的好地方。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要加强对合法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建立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制度和监管流程,严禁超许可开采、超范围开采,督促砂场业主落实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措施。在采砂许可到期后,要督促砂场业主撤离采砂设备、清运废弃砂石,清除弃渣废料,平整堆体、坑槽,对破坏的河道植被及时进行生态修复。
(四)明确责任,强化问责
确认修复任务,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协调解决辖区重点河段河道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各阶段工作遇到的问题。市水利局负责督查重点河段河道图斑生态修复工作,对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提请市政府实施问责。
(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市水利局对管辖范围的河道采砂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修复方案、存在问题、推进措施、工作总结、生态修复清单年底报市政府。
八、特别提示
1.合同方已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全部风险,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市水利局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在开采和运输过程中,如遇枯水期、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买受人损失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市水利局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3.可采区范围内,可能存在不易被发现的禁采条件,合同方应遵守河道管理法律法规,且不得以此为条件向市水利局提出退款、索赔或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九、恢复验收
开采权到期后,合同方必须按照市水利局工作要求及时限自行无偿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房屋和采砂作业相关各类设施设备,并恢复河道原貌,申请验收。合同方不按要求及时限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措施
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河道采砂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周密部署,按时按要求完成河道采砂工作任务。
(二)归档立卷,备检备查
市水利局及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河道采砂文件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及时对各种文件和资料进行归档,以备检查。
(三)执纪问责,严肃纪律
严禁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投资入股河道采砂。对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河道采砂、人为设置障碍的,阻挠、妨碍河道采砂管理行政执法的,不履行监管职责,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河道采砂监管资金
市财政局按照采砂管理实际需要,经财政审核后列入预算,专项用于河道执法巡查、河道治理、维护生态环境和设备运行等支出。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