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德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5日
德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德惠市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长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长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德惠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相邻县(市)区发生一般以上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委员会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达到市级应急响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市减灾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科协、市公安局、市交警大队、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局、市统计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粮储局、市人武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长春武警德惠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德惠工务段、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德惠市供电公司、共青团德惠市委、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地质灾害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组成。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具体单位职责见附件)。市减灾委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减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
2.2 专家组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组,对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住建和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住建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单位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粮储局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级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政府和长春市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本行政区域内2人(含)以下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市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市政府和长春市应急管理局。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2 市级应急响应级别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长春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市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5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灾区受灾情况市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市融媒体中心应配合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市减灾委或市应急管理局应当会同市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市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减灾委设定四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全市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0人(含)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含)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数占属地农牧业人口20%以上;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二)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报告市长,由市长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市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向长春市减灾委员会、长春应急管理局报告,请求针对德惠市灾情启动长春市级救助应急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长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长主持召开市减灾委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长或市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金救助方案,市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灾区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同时联合向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储局紧急调拨帐篷、棉衣被等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并视情向省、长春市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救灾物资支援。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市交警大队加强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协调市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市人武部、长春武警德惠中队等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市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乡镇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粮储局保障市场供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市场监督,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灾后种植业和渔业生产恢复。市工信局组织指导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信局、市卫健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工作。市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科协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市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市融媒体中心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视情会同市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会同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有关群团组织等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市委统战部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全市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5人(含)以上、10人(不含)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含)以上、5000人(不含)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二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二)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市减灾委办公室按程序以市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向长春市减灾委员会、长春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请求针对德惠市灾情启动长春市级救助应急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金救助方案,市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灾区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同时联合向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储局紧急调拨帐篷、棉衣被等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并视情向省、长春市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救灾物资支援。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协调市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市人武部、长春武警德惠中队等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市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乡镇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市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市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市融媒体中心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全市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人(含)以上、5人(不含)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含)以上、1000人(不含)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5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二)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市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以及长春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或委托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适时组织灾情会商、发布灾区需求。
(4)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金救助方案,市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灾区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同时联合向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储局紧急调拨帐篷、棉衣被等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并视情向省、长春市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救灾物资支援。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协调市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市人武部、武警德惠中队等有关部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请求,组织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乡镇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市卫健局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人(不含)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不含)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5%以上、10%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二)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四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办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局长)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市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以及长春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办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局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金救助方案,市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灾区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同时联合向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储局紧急调拨帐篷、棉衣被等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并视情向省、长春市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救灾物资支援。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协调市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市人武部、武警德惠中队等有关部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乡镇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市卫健局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和村,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5.7 响应协同衔接
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应与市级响应级别协同衔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予以规定,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对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市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市应急管理局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全市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上报长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市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在库救灾物资调剂调拨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市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农房保险等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对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住建等部门成立评估小组,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市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并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价结果报长春市应急管理局。
6.3.4 市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市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2 市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3 市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局下达的市基建投资计划、市应急管理局提供的因灾损失情况等,按照政策规定下达市级补助地方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属地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4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市级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灾情管理体系建设,通信主管部门指导地方建设应急通信网络,确保省、长春市和市委、市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市委、市政府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市委、市政府要根据全市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借助国家监测系统发布的信息,进行灾害监测预警。
7.7.2 组织自然灾害方面专家及科研院所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加快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属地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发生在我市境内的干旱、洪涝灾害,冰雹、雪、低温冷冻、台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德惠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德惠市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单位职责
附件:
附件 德惠市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单位职责.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