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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通知

德府办发〔2019〕57号

时间: 2019-08-06 16:10来源: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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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市场行为,更好的发挥工程监理作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行业监管

  (一)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参与我市项目建设的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有权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二)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工程监理企业实行动态核查,以市场行为、现场行为和是否达到资质标准为重点,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建议许可机关按有关规定降低或撤回其相应资质;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应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在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未在岗履职或履职尽责不到位的,应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应对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限制其市场行为;依法查处工程监理企业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工程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导致质量安全事故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依规建议许可机关给予负有责任的监理企业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给予负有责任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一定时间内或终生不予注册等处罚,给予负有责任的监理人员暂停或取消从业资格等处罚。

  二、加强人员管理和道德教育

  工程监理企业在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前,要组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进行监理业务培训,取得监理人员培训证书。工程监理企业要按照监理岗位人员标准聘任监理人员,要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严格遵守《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守则》,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三、严格落实工程监理责任

  (一)工程监理企业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二)工程监理企业责任。工程监理企业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有效监督,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三)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责任。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要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受聘岗位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责任,做到在岗履职尽责,不得擅自脱离岗位。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承担终身监理责任。

  (四)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五)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因工程项目建成后使用周期长,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务必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严格标准、加强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附件:德惠市重点建设项目监理情况统计表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0日

附件:

德惠市建设项目监理情况统计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