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德惠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18〕13号)、吉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工作方案》(吉教联〔2018〕14号)和长春市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长春市切实减轻中小学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长教联[2018]14号)文件精神,切实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扎实有效地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按照“一手抓规范、一手抓繁荣”的原则,坚持“积极鼓励、大力发展、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法依规治理违规办学、无证办学、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等行为,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 工作目标
(一)按照国家、省和长春市有关文件提出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要求,准确把握政策,统一部署,全面规范、互相配合、各司其职。结合实际,突出治理重点,不搞一刀切。对培养学生兴趣、发展学生特长、发展素质教育、培训行为规范、手续完备的校外培训机构,鼓励支持其发展。开展专项治理期间不影响常规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培训等工作。
(二)紧紧围绕社会反映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热点问题,夯实教育等部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对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联合执法及无证办学排查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遏制违规违法办学行为,弘扬依法办学先进典型,切实保障办学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民办学校整体形象,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组织机构
(一)排查整改领导小组
组 长:白松巍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国英波 副市长兼市公安局局长
组 员: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价检局、市住建局及各乡(镇)、街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局长刘家武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教育局副局长崔克瑞兼任,成员由职教科、基础教育科、安全科、人事科指派专人组成。
(二)专项治理工作小组
1.第一组:
组 长:徐长彪 市教育局副局长
副组长:刘喜勋 市教育局工会主席
组 员:市教育局4人,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市价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业务人员各1人。
排查整改区域:城区 (三中央街以东)、米沙子镇(包括三胜)、万宝镇、朱城子镇、同太乡、布海镇(包括升阳)、郭家镇、天台镇、边岗乡、大青咀镇、惠发街道。
2.第二组:
组 长:崔克瑞 市教育局副局长
副组长:李新初 市教育局安全科科长
组 员:市教育局4人,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市价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业务人员各1人。
排查整改区域:城区(三中央街以西、铁南)、达家沟镇、夏家店街道、菜园子镇、松花江镇、大房身镇(包括杨树)、五台乡、岔路口镇、朝阳乡。
(三)专项治理工作小组人员职责
1.组长: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调度工作。
2.副组长:具体负责组织领导专项治理工作,并向组长请示汇报工作。
3.组员职责:
(1)市教育局
负责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的牵头工作,并进行综合统筹协调,重点是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办学行为、教学行为、教师从教行为、课程建设、党组织建设等进行监督检查。
(2)市公安局
负责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
(3)市消防大队
负责消防安全、消防设施的检查。
(4)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营业执照和招生广告进行监督检查。
(5)市价检局
负责对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退费标准、退费程序等)。
(6)市住建局
负责对培训机构房屋安全质量进行检查。
(7)各乡(镇)、街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属地责任,配合工作小组做好排查整改工作,对下发整改意见书和责令停办的培训机构实施监督,对辖区内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日常监管。
四、工作任务
(一)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不达标问题
对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办学场所、教学设施及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擅自封闭楼道、防火通道不畅通、消防设施不齐全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对有安全隐患的无资质教育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摘牌和张贴停办公告)。
(二)校外培训机构未经审批私自设立分支机构问题
对校外培训机构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擅自设立分校或擅自布设办学网点等违法违规的培训机构进行查处,并限期整改或责令其停止办学(摘牌和张贴停办公告)。
(三)校外培训机构超审批范围办学问题
对培训机构的教师资质与教学内容等进行检查。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类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将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严禁培训机构超核定范围办学,培训机构的授课教师资质及授课内容应与批准的内容一致,严厉查处公办学校教师为培训机构招揽生源、收受回扣及违规兼职授课等问题。
(四)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虚假宣传问题
校外培训机构制定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合法、真实、准确,须经教育部门审核备案方可发布,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宣传广告不得误导学生、家长或引发歧义,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取得培训效果做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五)校外培训机构违规收费问题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设立收费公示牌,长期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标准、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六)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各类不良行为
坚决纠正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知识教学类(如语文、数学、奥数等)学前班;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
严禁加快教学进度、加快教学难度,坚决查处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八)加大无证无照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整顿力度
对非法举办的培训机构,符合办学基本标准的,限期办理办学许可证;对达不到办学标准的培训机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责令其停止办学(摘牌和张贴停办公告)。
五、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摸底阶段(2018年11月1日-5日)
制定《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摸排行动方案》,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调查摸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1月13日-25日)
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由市教育局牵头,属地乡(镇)、街配合,联合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市市场监管局、市价检局、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辖区内所有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工作小组到达学校后按各自职责分工和检查项目及标准,开展实地检查工作,做到边检查边记录(必要时要留存影像资料),待检查组各成员检查完毕后,由工作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组织召开碰头会,确定被检查学校的类别。合格的告知继续开办,需要整改的由联合检查组下达《整改意见书》,培训机构按检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意见书(一式三份)中要明确整改项目、整改标准、整改时限,并履行双方(指项目检查人和责任人)签字确认手续]。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由相应部门书面写清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原因,项目检查人员签字确认后交由工作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留存,待排查工作结束后进行汇总,上报排查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改验收阶段(2018年12月17日-28日)
接到《整改意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后,向排查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整改情况报告,同时申请验收。按市政府统一安排,由市教育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整改项目和标准进行实地验收。整改工作全部结束后,由排查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领导小组。
(四)建立台账阶段(2018年12月29日-31日)
专项治理工作完成后,各相关部门对本次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上报排查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建立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的“白名单”和排查整改过程中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已经下达整改意见书但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整改不到位的或拒不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的“黑名单”。
(五)巩固阶段(2019年1月1日-6月1日)
联合检查组不定期深入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发现有违规行为的立即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动态监管,及时调整黑白名单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净化和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环境。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履职尽责,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工作。专项治理工作中,各相关部门要保证有一名副职领导专门负责。要进一步加强检查执法队伍的建设,落实责任,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二)建立机制,协同合作
建立由市政府统筹,市教育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以函件的形式互通检查情况、整改情况。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市教育局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违法经营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办学行为、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执法;市市场监管局重点做好相关登记、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市价检局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市住建局重点做好对培训机构房屋安全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市人社局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审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市民政局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办学场所、教学设施安全的监管工作。各乡(镇)、街重点做好对下发整改意见书和责令停办的培训机构实施监督,对辖区内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日常监管。
(三)建立台账,动态监管
排查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梳理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的全面排查结果,汇总出问题清单,逐校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动态监管档案台账。
(四)畅通渠道,强化宣传
要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信箱,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确保群众反映情况的渠道畅通,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
(五)公布黑白名单
专项治理行动结束后,要全面推行黑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的,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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