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德惠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0日
德惠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吉林省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主体投资,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方式,限定套型面积,并以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政策性保障性住房。
一、房源状况
(一)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位于松柏小区回迁安置区,住宅楼70套,其中A5#楼20套,面积1693.65平方米;A7#楼20套,面积1125.1平方米;B4#楼30套,面积1122.7平方米,房源全部为多层住宅现房。根据保障家庭申请情况,计划在2018年10月份分配入住。
(二)为利于引进人才和解决三代同堂、4人以上家庭等住房困难问题,可根据房源情况适当分配67-76平方米房源,三人家庭可适当分配61-67平方米,1人至2人家庭可适当分配51-61平方米。依据具体报名情况,单独排序、抽签选房。
二、准入管理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年满18周岁,在本市中心城区(城镇)实际居住满两年且为非农业户口,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我市城镇居民收入规定和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保障顺序包括以下家庭(人员):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各类有稳定职业的新就业人员;
3.有稳定职业的进城务工人员;
4.各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5.大中专院校、职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外来工作人员中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限制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有房家庭:
1.已租住公有住房的;
2.有自有住房的;
3.有父母、子女及配偶去世遗留的私产或者公产房,虽未更名过户但是在该房屋内居住的;
4.申请前5年内将公产或私产房出售的,出售房屋用于家庭成员大病治疗的除外(依据三甲医院的门诊病历、住院记录、检查检验等资料认定);
5.正在实施房屋征收(拆迁)失去原有住房或按照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已经享受过产权调换,或者5年内享受过货币补偿等安置补偿政策的;
6.与主申请人在同一户籍的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房屋的。
三、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本市没有住房;
2.在本市中心城区城镇居住满两年且为非农业户口;
3.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有稳定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二)在本市有稳定职业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没有住房;
2.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累计2年以上(含2年);
3.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
(三)在本市新就业的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没有住房;
2.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市人社局备案);
3.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
(四)大中专院校、职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外来工作人员中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家庭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没有住房;
2.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居住)证明;
3.提供劳动合同(或编制证明),并出具工资标准;
4.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
四、收入限制标准及优先保障家庭
(一)收入限制标准
单身1人月收入不高于2077元(市统计局2017年公布的城镇居民月平均可支配收入),2人或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660元(低收入标准的2倍)。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收入限制标准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优先保障家庭
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无房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标准限制。
五、申请、核准、轮候制度
街道、用人单位负责受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收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后,相关部门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查受理:
1.街道办事处(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原件进行核实;
2.街道办事处(用人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在街道办事处(用人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送达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3.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自收到街道(用人单位)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住房、居住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在市政府网站和街道办事处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确定为住房保障对象,统一登记,参加轮候。
4.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自审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由街道办事处(用人单位)转交申请人。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制度。
六、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主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收入情况的申报材料或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材料(有稳定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后出具收入证明);
5.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及出租人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6.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
7.劳动用工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8.在本市新就业的中专以上学历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大中专毕业证书;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
9.由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开据户主及家庭成员的无房证明;
10.依据有关规定优先保障的家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已婚家庭成员的配偶,与主申请人不在同一户籍的也必须一同申请,并提供住房、收入等信息资料;
12.离婚人员,需离婚满2年(含2年)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离婚前所在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除外)。
受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予以提供,所提交材料涉及各类证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原件核对,并提交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主申请人须承诺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七、租赁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德惠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标准的通知》(德府办发[2017]93号)文件执行,即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收取。
(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出租人和承租人每年签订一次书面合同,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力。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二次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三)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及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公共租赁住房供热费由承租人直接缴存给供热部门,或由产权单位统一代收代缴。
(四)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纳入所在小区实行统一管理。
八、退出管理
(一)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或租赁合同终止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无正当理由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腾退。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擅自转租、出借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7.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九、监督管理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一)本次分配工作由市住建局、市检察院、市财政局及申请人所在的街道(用人单位)、社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查和监督,由市司法局公证处进行全程公证,由市政府信息中心、德惠广播电视台等媒体进行报道。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公租住房的个人,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取消其公租住房分配资格,收回已分配的公租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追究该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相关要求
(一)已获得选房顺序号但不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由候补人员依次递补,递补人员重新抽签确定选房顺序。
(二)要明确保障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保障对象知法守法意识,弘扬国家民生政策、共同创造文明和谐、幸福感恩的居住氛围。
主办单位:德惠市人民政府 电话:0431-87000693(仅受理网站维护相关内容) 地址:松柏路777号 邮编:130300
网站标识码:2201830007
吉ICP备05006664号
吉公网安备 22018302000024号
关于我们|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