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有关规定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8〕10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18〕19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2018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检查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受委托的执法组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建立并公示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是否建立了执法人员名录库、是否及时制定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三)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建立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四)检查行政执法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五)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处罚决定及处罚执行等程序。
(六)检查行政执法文书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立卷归档是否及时。
(七)检查罚缴分离制度是否得到落实。
(八)检查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落实,行政处罚是否存在畸轻畸重、同案不同罚的问题。
(九)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
(十)检查是否存在“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情况。
(十一)其他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
二、检查的实施主体、对象和方法
由市法制办牵头联合相关部门组成执法检查组,负责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具体组织实施。
检查对象为全市行政执法主体,根据省、市文件相关要求重点检查国土、林业部门及其执法机构。
主要采取听、查、评的方式,听取受检单位执法情况汇报,查看执法卷宗,讲评受检单位行政执法情况。
三、检查时间
检查包括单位自查自检和执法检查组检查、梳理总结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自检阶段(5月30日前)
各单位要围绕本次行政执法检查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检,并形成自查自检报告,于5月30日前报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1515室)。
(二)第二阶段:执法检查组检查阶段(6月1日-7月31日)
6月1日-7月31日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抽查。具体检查时间以市法制办电话通知为准。
(三)第三阶段:梳理总结阶段(8月初)
执法检查组梳理汇总执法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予以通报。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承担具体执法任务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执法工作的研究部署,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同一系统内上级行政机关要注重发挥规范引领、以上率下作用,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执法工作的检查指导。
(二)增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
全面掌握定向检查的执法机关执法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促进执法水平整体提升。
(三)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工作
各受检单位要按照检查要求,全面提供有关情况,真实反映本单位执法水平,针对检查组指出并核实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五、结果运用
行政执法检查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通报,并作为本年度依法行政考评的重要依据,有关单位要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抓好整改。对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素质低下、不能适应岗位需要的执法人员,将依法暂扣或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对此类人员,由市法制办组织考试,考试通过的解除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未通过的坚决予以吊销。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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