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17-12-08 14:17来源:德惠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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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德惠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德惠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4]40号)、《吉林省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吉政办明电[2017]47号)要求,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保险法治公正,规范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行为,推动诚信体系建设,确保社会保险应参尽参、应保尽保,决定在我市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政府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部署,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合力开展工作。

  (二)部门协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增进共识、形成合力,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共同开展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加快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三)分级督导。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专项行动任务进行分解,并实行逐级督导检查和目标考核,确保工作开展及时、保质、有效。

  二、工作目标

  各相关部门要对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参保缴费的企业(特别是医药、房地产、汽车零部件铸造等行业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餐饮服务行业以及教育培训机构、快递服务行业、中介机构等新业态行业企业)进行联合执法、联合惩戒,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力争做到用人单位应参尽参、应保尽保。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重点,通过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三、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罚款,并按照第六十三条规定划拨。

  四、工作机制

  (一)市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市长担任组长,人社、财政、社保、市场监管、国税、地税、法院、检察院、教育、住建、公安、工会、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统筹负责我市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指定具体负责单位对违法用人单位采取参保告知、账户查询、劳动监察、行政处罚、法律诉讼、联合惩戒等措施。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主要负责制定部门联动工作程序职责,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调度会,对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实行统一调度,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工作并定期督查。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协调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三)专项行动期间,市社保局要依托全民参保登记机制,对用人单位信息全面摸底;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对拒不参保的用人单位实施联合执法、联合惩戒。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此次专项执法行动采取政府主导、各相关部门配合的方式进行,从2017年10月10日开始到2018年6月末结束。各相关部门要做好专项行动动员部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宣传解读,广泛深入宣传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用人单位依法参保主动缴费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具体实施阶段

  1.市社保局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保障厅等部门吉林省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38号),与相关部门进行企业信息比对、筛查、整理,对疑似未参保企业的信息通过查阅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工资表等资料,获取用人单位相关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数据,及时告知违法用人单位应依法参保并履行缴费义务,如不履行参保义务,将移送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2.对告知后逾期仍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市社保局将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社会保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84号)填报《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事项移交书》、移送事项调查报告、取证资料等相关资料,并负责移送至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经审核确认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予以立案,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市社保局;对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卷宗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市社保局。

  3.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未参保用人单位,市社保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案件行政监督办法》(吉人社联字[2015]13号),移交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同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用人单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将用人单位违法行为通报各成员单位,依法实施惩戒。

  (三)总结评估阶段

  专项行动结束后,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调度、督导,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约谈,必要时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将专项行动督查情况报市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协调

  此次行动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给予安排;各部门不得以保护企业软环境为由,自行制定执法标准,干扰行政执法行动。建立常态化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执法工作机制,每年根据全省扩面征缴重点工作任务和联合执法工作重点安排,适时开展专项行动。

  (二)明确部门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密切协同,定期交流情况,形成合力推进工作,定期将惩戒信息向市社保局进行反馈。

  (三)健全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各成员单位按照《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吉工商联字[2016]5号)要求,依法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在本领域内的经营活动采取融资授信限制、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限制获得相关荣誉、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资质审核等相关惩戒措施。

  (四)定期跟踪督导,及时总结经验

  建立定期督导机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将对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实行月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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